1 2 3
诚信指数 74
一站通留言 客户留言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收藏此网站 发送消息
首页
律师网介绍
服务项目
新闻热点
资格荣誉
咨询列表
联系我们
search 搜索网站中其它产品:
您现在的位置:广东明楷律师事务所 > 新闻热点
 
新闻热点
可以指定东莞辩护律师的刑事案件
发布日期:2012-04-06

可以指定东莞辩护律师的刑事案件

 来源:法律教育网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五)具有外国国籍的; 东莞辩护律师

  (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东莞辩护律师

东莞刑事律师;东莞法律顾问;东莞法律服务;东莞公司律师;东莞知识产权律师;东莞商标权律师;东莞打官司;东莞刑事诉讼;长安刑事律师;虎门刑事律师;东莞刑事辩护;东莞律师辩护;东莞知名律师;东莞律师;东莞工程律师;东莞医疗律师;东莞合同律师;东莞遗产律师;东莞专利纠纷律师;东莞法律咨询

 

免责声明:本商铺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一比多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友情提醒:为保障您的利益,降低您的风险,建议优先选择商机宝付费会员的产品和服务。


广东明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胜和路胜和广场C座5A   邮政编码:523000
联系人:徐先生   400电话:400-090-8153   电话:0769-26982668   手机:13553838963   传真:0769-26982663
技术支持:一比多  |  免责声明 | 隐私声明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070060     网站Icp备案号:沪ICP备05000175号
<%---站点编号 ----%> <%---页面编号 ----%> <%---页面参数1 ----%> <%---页面参数2----%> <%---页面参数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