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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故意伤害案律师谈故意伤害所致的民事责任的承担
发布日期:2012-03-31

东莞故意伤害案律师谈故意伤害所致的民事责任的承担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处罚各有其不同的价值判断与功能,某一行为可以同时导致如上三种责任,行为人承担了刑事责任的,并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在故意伤害案件的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如果要求被告人赔偿因伤害罪造成的经济损失时,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按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处理。对于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确实遭受经济损失的被害人,司法机关应当告知他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被告人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或者刑事诉讼已经结束,被害人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则属于独立的民事损害赔偿案件。

  赔偿经济损失的范围,应当是被害人因为受伤而直接遭受的经济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主要包括: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东莞故意伤害案律师--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承担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人损害时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应当由本人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其父母没有赔偿义务;没有经济收入的,可以由抚养垫付;被告人的父母自愿承担一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的,应当允许;被告人与父母共同生活、经济上不作分别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处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并通知其父母执行。

  (二)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人损害时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且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东莞故意伤害案律师--如果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应当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离婚的,则应由同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父或母一方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不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处理损害赔偿问题,应当参照人民法院《善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有关损害赔偿问题的意见办理。如果被告人确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3款的规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部分财产,但应以需赔偿的经济损失为限。

  人民法院处理故意伤害案件的赔偿经济损失问题,应当依法办事。被告人积极主动进行损害赔偿,帮助被害人治疗,减轻或者解除危害后果的,可以认为是悔罪好的表现,量刑时应予以考虑。对这类伤害案件,人民法院在判决前,可以先就经济赔偿问题进行调解。特别是刑事自诉案件,大都伤情轻微,只要被告人确有悔改诚意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可以就经济赔偿达成协议,能不判刑的就不要判刑。东莞故意伤害案律师这对于及时妥善治伤和促使双方团结和好都是有利的,如果调解无效,应当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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