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3
诚信指数 74
一站通留言 客户留言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收藏此网站 发送消息
首页
律师网介绍
服务项目
新闻热点
资格荣誉
咨询列表
联系我们
search 搜索网站中其它产品:
您现在的位置:广东明楷律师事务所 > 新闻热点
 
新闻热点
东莞工伤事故律师--工伤事故定级后的各级待遇
发布日期:2012-03-27

东莞工伤事故律师---工伤事故定级后的各级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① 享受条件
  因工受伤或确诊为职业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的以及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不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② 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相当于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的6至24个月。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东莞工伤事故律师-伤残津贴
  ① 享受条件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② 待遇标准
  伤残津贴的标准为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90%至75%。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伤残抚恤金的计发基数;
  东莞工伤事故律师-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伤残津贴的计发基数。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问题
  ① 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② 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和工伤医疗待遇。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热门关键词:东莞工伤事故律师      东莞事故赔偿律师
 

免责声明:本商铺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一比多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友情提醒:为保障您的利益,降低您的风险,建议优先选择商机宝付费会员的产品和服务。


广东明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胜和路胜和广场C座5A   邮政编码:523000
联系人:徐先生   400电话:400-090-8153   电话:0769-26982668   手机:13553838963   传真:0769-26982663
技术支持:一比多  |  免责声明 | 隐私声明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070060     网站Icp备案号:沪ICP备05000175号
<%---站点编号 ----%> <%---页面编号 ----%> <%---页面参数1 ----%> <%---页面参数2----%> <%---页面参数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