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3
诚信指数 74
一站通留言 客户留言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收藏此网站 发送消息
首页
律师网介绍
服务项目
新闻热点
资格荣誉
咨询列表
联系我们
search 搜索网站中其它产品:
您现在的位置:广东明楷律师事务所 > 新闻热点
 
新闻热点
人民法院计算诉讼费的标准
发布日期:2012-03-10


 一、 民事案件诉讼费收取标准

(一) 离婚案件
  离婚案件,如果不需分割财产,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一般收取50元。如果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要求分割财产,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的,不另行收费;超过1万的部分另行按1%交纳诉讼费。如果离婚后,当事人起诉要求分割财产,则不按照上述标准收费,而应按下面将要说明的财产案件标准收费。

(二) 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50元,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一般按50元收取。
(三) 特殊非财产案件
   1、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2、 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3、 申请公示催告案件、申请支付令案件受理费为每件100元。
   4、 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程序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特殊程序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四)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
(五) 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  交纳,不超过10万元。
(六) 财产案件,按照以下标准收取诉讼费:
    1、 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
    2、 超过1000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
    3、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
    4、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5、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6、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7、 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上述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的简易算法是:
       1 千元以下 50元/件
       1 千元—5万元 × 0.04 + 10
       5 万元—10万元 × 0.03 + 510
       10万元—20万元 × 0.02 + 1510
       20万元—50万元 × 0.015 + 2510
       50万元—100万元 × 0.01 + 5010
       100万元以上 × 0.005 + 10010
   如果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例如,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要求被告赔偿损失6万元,那么该案的受理费计算方式为:50+60000×0.03+510=2106元。
(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案件的收费标准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七十九条款第(一)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依照前面的收费标准交纳诉讼费。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依照前面的收费标准交纳诉讼费。
   3、其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八)当事人除了要交纳上述案件受理费外,还可能需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其他的一些诉讼费用例如有: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等等。
    案件受理费按照规定应该在起诉时预交,而其他的诉讼费用并不一定在起诉的时候预交,一般根据实际需要预交或者后来补上。

二、 行政案件诉讼费收取标准
   1、 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元至30元;
   2、 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400元;
   3、 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当事人提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当事人无须交纳诉讼费。
 三、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诉讼费收取标准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是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同时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法规的规定是不须交纳案件受理费的。但当事人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就民事部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应按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交纳诉讼费。

 

 

免责声明:本商铺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一比多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友情提醒:为保障您的利益,降低您的风险,建议优先选择商机宝付费会员的产品和服务。


广东明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胜和路胜和广场C座5A   邮政编码:523000
联系人:徐先生   400电话:400-090-8153   电话:0769-26982668   手机:13553838963   传真:0769-26982663
技术支持:一比多  |  免责声明 | 隐私声明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070060     网站Icp备案号:沪ICP备05000175号
<%---站点编号 ----%> <%---页面编号 ----%> <%---页面参数1 ----%> <%---页面参数2----%> <%---页面参数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