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可不检测直接处罚
重庆噪声污染未及时治理可不监测直接处罚
重庆每年接到的有关噪声投诉高达10万余件,占到所有环境污染投诉的48%,其中,社会生活噪声引发的矛盾最为突出,其投诉约占所有噪声投诉的一半,所以要及时治理。
为此, 重庆市政府目前正在制定《重庆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治理若干规定(草案)》,从即日起至11月4日公开征求重庆市民和相关单位的意见。
该草案不仅明确了原本模糊的各部门职责分工,且改变了社会生活噪声的执法方式,从原来的“结果罚”调整为“行为罚”,提高了噪声治理执法的可操作性。
各部门监管职责明确
近年来,随着重庆市民对环境质量要求的提高,噪声污染问题逐渐成为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据统计,重庆每年有关噪声的投诉10万余件,约占所有环境污染投诉的48%;其中,社会生活噪声引发的矛盾最为突出,其投诉约占所有噪声投诉的一半。为此,市政府早在1986年就制定发布了《重庆市固定源噪声污染治理管理办法》,对各种相对固定的设备和器材产生的噪声污染进行规范。1994年,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其中也有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规定。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治理法》(简称:《噪声污染防治法》)。
目前,重庆生活噪声治理管理领域主要存在三大情况和问题。首先,相关部门的职责有待进一步明确、细化。实践中,环保部门与公安、规划、建设、城管执法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还不尽明确,影响了工作效率。其次,重庆有些领域社会生活噪声治理还缺乏具体管理规范,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噪声等。再次,重庆生活噪声污染治理难以界定。《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噪声污染的界定为“超标且扰民”,对于是否超标,在重庆社会生活噪声治理领域,现实中很难界定,如重庆居民宠物噪声污染、装修噪声污染治理的认定等,造成对噪声执法难。
针对有关部门在社会生活噪声治理监管中职责不明确的问题,此次制定的草案对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作出具体规定。明确环保部门负责固定设施设备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治理的监管,包括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冷却塔、抽风机、水泵、音响等产生的噪声,空调设备产生的噪声等;公安部门负责人为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的治理监管,包括高音喇叭噪声、社区活动噪声、家用电器噪声、宠物噪声、装修噪声等。规划部门负责通过合理规划布局,从源头上减少噪声污染。建设交通部门负责完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将噪声污染治理防治要求在建筑设计规范中予以明确。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协调物业服务企业,对居住区以及居住区公用设施产生的噪声矛盾进行指导和协调。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公共场所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的行为进行治理劝阻、制止。
开发商须公布声环境
为了提高社会生活噪声执法的可操作性,针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治理难以认定的问题,草案明确了噪声污染的认定程序,规定五方面可认定为噪声污染的情形,如“在居住区违反业主管理规约或者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治理管理规定中关于噪声治理污染防治内容的”等,有关部门可以此进行处罚。
同时,草案还改变了社会生活噪声的执法方式,从原来的“结果罚”调整为“行为罚”,规定了社会生活噪声治理管理领域的禁止行为,并明确只要从事了规定的禁止行为,管理部门就可进行处罚,无需再进行监测等内容,提高了执法的可操作性,如“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款规定,在居民住宅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内举行产生噪声治理污染的商业促销活动,或者在其他区域举行促销没有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备案的,由公安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还明确,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房产时,应当明示所销售房产的建筑隔声情况、可能受到噪声污染情况及噪声污染治理防治措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