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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保洁员清扫楼梯后遗留水渍,让怀抱外孙女的居民胡阿姨滑倒,从三楼楼梯上摔落,导致右髌骨粉碎性骨折,几个月下不了床。事发后,居民胡阿姨一纸诉讼将物业保洁公司告上法庭。昨日,宝山法院判决该物业保洁公司赔偿1万多元。
事发在2011年7月11日上午,家住四楼的居民胡阿姨穿着拖鞋、抱着不到一岁的外孙女下楼。在经过三楼楼道时,由于楼梯上有水渍,胡阿姨脚下一滑摔下楼,右脚严重受伤。经事后医院检查,胡阿姨右髌骨粉碎性骨折,所幸其外孙女没有大碍。经胡阿姨家人事后了解,事发前,物业保洁员正在楼道打扫卫生。当时,保洁员将水桶放在三楼平台转弯处,又将未拧过水的拖把拿到六楼,造成楼梯及三楼平台处湿滑。胡阿姨一家人认为这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但双方协商不成。
今年年初,胡阿姨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万多元。法庭上,原告请了两位邻居做证人,证明事发时楼梯上的水渍是由于保洁员不当操作造成的。被告认为事发时原告怀抱婴儿、脚穿拖鞋,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导致摔伤,保洁员当时在顶楼拖地,未在其他楼层工作。
宝山法院认为,原告方的证人系原告的邻居,与原、被告双方均无利害关系,其证言所涉内容能够客观反映原告受伤情况及当时楼道地面潮湿状况。而被告方的证人其中一位系被告方的工作人员,与被告存在利害关系,另一位证人系小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其赶到现场时原告已离开,该证人所见内容难以反映事发现场全部事实。
根据证据,法院确认原告在楼道里摔倒受伤与被告工作人员在清洁楼道时造成地面湿滑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被告酌情应向原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同时,原告作为成年人,在接近事发现场时对地面潮湿的情况有所知晓,其当时怀抱婴儿、脚穿拖鞋走下楼梯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发生意外的风险,因此原告摔伤也与其自身疏忽有关,故原告也应对其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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