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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报批类
1、促进残疾人就业退还增值税
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是怎么规定的?(专题ID:23841)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为限。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人本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
2、软件产品
(1)销售时未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如何征税?(问题库ID:18913)
对在销售时未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一律征收增值税。
(2)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接受委托开发软件的行为是否征税?(问题库ID:18978)
对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接受委托开发软件的行为,凡在开发合同中注明软件著作权、所有权归受托方或未约定著作权、所有权归属的,应视为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软件享不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库ID:1895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收取的相关费用是否缴纳增值税,能否享受软件产品优惠政策?(问题库ID:1873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5)电子出版物是否属于软件征税范围享受软件产品优惠政策?(问题库ID:18748)
所谓电子出版物是指把应用软件和以数字代码方式加工的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存储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因此,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应当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硬件设备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能否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库ID:1862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款规定,不予退税。
(7)纳税人如何办理软件企业增值税退税审批?(办事指南ID:771)
为减轻纳税人及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的工作量,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退税资格可一次性审批。
办理时限:纳税人应当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退税资格意见的次月起,每月应在当月产品实现增值税税款缴纳入库后,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资料提供要求:
①《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主表)3份;
②税收完税凭证复印件(国库用);
③《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计算表》。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审批结束,收入核算部门按照国库退库的有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
3、资源综合利用
资源综合利用单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退税手续时,应提供哪些资料?(办事指南ID:790)
(1)必须提供的资料
①《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主表),3份;
②企业退税申请报告(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可提供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③税收完税凭证复印件(国库用);
④《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计算表》。
(2)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需提供的资料
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自2008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书面申明;
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
4、动漫企业
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可以享受什么增值税优惠?(问题库ID:18690)
从2009
年1 月1 日起,到2010
年12 月31 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数额的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已征税款-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不含税销售额×3%。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的范围,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二)备案类
1、农产品
(1)法定减免的农产品包括哪些?(问题库ID:18632)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农民个人自产的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能否享受该政策?(问题库ID:18629)
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收购坯具的竹器企业可以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3)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能否享受该减免政策?(问题库ID:18621)
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仍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问题库ID:18909)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3、农业生产资料
哪些农业生产资料属于减免之列?(问题库ID:18740)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4)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5)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
4、列举的饲料产品
(1)哪些列举的饲料产品享受减免?(问题库ID:18895)
免税饲料产品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精料补充料、浓缩饲料。
(2)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属不属于减免范围?(问题库ID:18865)
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饲料的范围。
(3)批发和零售单位经营免税饲料产品属不属于减免范围?(问题库ID:18855)
批发和零售上述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4)进口饲料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问题库ID:18818)
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范围》(见附表)所列进口饲料范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序号1~13的商品,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序号14~15的商品,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进口的饲料,请按本通知规定退补进口环节增值税
5、污水处理
污水处理劳务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库ID:19131)
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二、消费税优惠政策
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的哪些成品油可以免征消费税?(问题库ID:2722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10】98号文条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免税收入
1、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取得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分配的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能否作为免税收入?(问题库ID:1820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即符合上述规定条件,2008年1月1日以后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为免税收入,反之缴纳所属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2、企业取得免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能否扣除?(问题库ID:1788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属事后报送资料项目税收优惠政策,详见办事指南ID:813
(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能够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库ID:18348)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问题库ID:18356、18332)
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上述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享受小型微利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库ID:18296)
(1)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2)自2010年7月1日起,对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2010年纳税年度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内。
4、企业应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问题库ID:18266)
(1)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及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资料核实纳税人上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对不符合条件但已计算享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已按规定计算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
(3)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上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核实之前,纳税人可根据上年度情况自行对照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符合规定的可减按20%预缴企业所得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在核实后下月(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补缴已计算减免的所得税额。
(4)纳税人新办当年企业所得税预缴暂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5、非居民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库ID:18212)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6、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的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问题库ID:18163)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减免税备案手续详见办事指南ID:853
(三)高新技术优惠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能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如何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库ID:16433、16888)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四条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2、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居民企业,同时又处于其他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库ID:16679、16632)
(1)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2)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3、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有效期是几年,有效期满是否可以继续认定?(问题库ID:16553)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二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4、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如何处理?(问题库ID:16542)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资格登记认定详见办事指南ID:793
——减免税备案手续详见办事指南ID:893。
(四)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优惠
1、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适用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库ID:17405)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法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可加计扣除的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一般包括哪些支出?(问题库ID:17381、17163)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法规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法规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3、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能否计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问题库ID:17233)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附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形成的企业年度亏损,是否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问题库ID:1709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八条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5、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具体怎么操作?(问题库ID:1739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附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减免税备案手续详见办事指南ID:871
?——所需报送资料详见问题库ID:17253
(五)安置特殊人员就业优惠
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能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库ID:17478、17439)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2、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应当具备哪些条件?(问题库ID:17458)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资格认定详见办事指南ID:753
——减免税备案手续详见办事指南ID:862
(六)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
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问题库ID:16885、16773)
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减免税备案手续详见办事指南ID:888
(七)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
1、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库ID:18158、18171、18136)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2、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居民企业又符合软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其适用税率是多少?(问题库ID:18192)
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软件产品(含动漫产品)及集成电路企业税务资格登记认定详见办事指南ID:801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手续详见办事指南ID:901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手续详见办事指南ID:909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手续详见办事指南ID:910
(八)动漫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二条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详见前文所述(七)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
——动漫企业税务资格登记认定详见办事指南ID:818
——动漫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手续详见办事指南ID:916
(九)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对于安置下岗再就业(失业)人员的企业能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库ID:18362、18293)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减免审批手续详见办事指南ID:686
(十)减免税管理
1、减免税分为那些类别?(问题库ID:17399)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2、哪些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实行审批管理?哪些实行备案管理?(问题库ID:17377、17353、17339)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内容。
(2)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3、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是否每年都要审核?(问题库ID:17105)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减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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