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石行业近些年贸易政策变化趋势
从产品来看,大理石可以分为原料荒料和大理石石材两大类共13个税则号。2006年之前,大理石相关产品出口均享受相应的退税,同时进口征收相应的进口关税。但随着中国石材行业的快速发展,这一局面在2006年彻底打破。
2006年9月14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通知规定自2006年9月15日起,全面取消石材原料、荒料、初级加工材的出口退税,同时将上述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但仍保留墓碑、石雕和石刻等高附加值石材产品13%的出口退税。
2007年6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通知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降低部分深加工石材产品的出口退税,税则号列为68022120(石灰华碑石或建筑用石及其制品)、68029190(未列名已加工大理石、石灰华及蜡石制品)、68029290(未列名已加工石灰石制品)、68029390(未列名已加工花岗岩 制品)和68029990(未列名已加工石制品)的石材产品出口退税率由13%降低到5%。
2007年12月,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2008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07】25号)》。为解决中国天然石材原料荒料紧缺的局面,《2008年关税实施方案》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大理石荒料(税则号列25151100)、花岗岩荒料(税则号列25161100)和砂岩荒料(税则号列25162000)等基材产品进口实行暂定关税的零税率。
2008年5月2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08】21号),通知中对“用锯或其他方法切割成矩形的大理石及石灰华”从6月1日起执行0%的进口暂定税率。由此,所有大理石原材料、荒料(税则号列25151100、25151200、25152000)产品进口均实行暂定关税的零税率。
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石材出口在2008年下半年遇到了困难。为此,国家上调了高附加值石材产品的出口退税,但对石材的原料、荒料及初加工石材产品仍保持原来的零退税。
2008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44号)。通知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上调部分深加工石材产品出口退税,税则号列为68022120(石灰华碑石或建筑用石及其制品)、68029190(未列名已加工大理石、石灰华及蜡石制品)、68029290(未列名已加工石灰石制品)、68029390(未列名已加工花岗岩制品)和68029990(未列名已加工石制品)的石材产品出口退税率由5%上调至9%。
2008年12月15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08】40号)。《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所有大理石原料荒料(税则号列2515项下所有商品)、花岗岩及砂岩原料荒料(税则号列2516项下的所有商品)产品进口暂定零关税。
2009年5月1日起,厦门海关和泉州海关在《石材雕刻 出口商品归类手册》中对出口石材归类重新做了调整。其中墓碑石 正式以石刻品类别报送,这意味着,从2009年5月1日起计的多数墓碑石,都可以石刻品类别报送,适用退税率为13%。
2009年12月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2010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09】28号)《2010年关税实施方案》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继续对所有大理石原料荒料(税则号列2515项下所有商品)、花岗岩及砂岩原料荒料(税则号列2516项下的所有商品)产品进口暂定零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