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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练舞跌伤下肢无知觉成一级伤残 培训方被索赔百万 2013年08月29日 08:38
来源:晶报 作者:吴欣
状告培训方索赔百万,此案昨二审开庭
晶报讯(记者吴欣 实习生杜南星)喜爱舞蹈的8岁女孩小玉(化名)在培训班学习舞蹈时,不慎跌倒,随后继续练习时,她的下肢突然麻痹无知觉,被急送医院救治,后被鉴定为一级伤残。为此,小玉将培训方告上法庭,索赔百万。昨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练舞蹈跌伤成一级伤残
小玉及其父母诉称:2011年6月8日,其母亲陈女士为8岁女儿小玉报名参加了罗湖区青少年活动中心举办的书法班和国际音标班。因为当时陈女士是该活动中心教务部的培训工作人员,所以小玉参加两班学习均被免学费。后来,陈女士将女儿转至舞蹈班学习,依旧未缴纳培训费,该班由培训部所聘请的李老师负责教学。
同年7月15日下午,包括小玉在内的20人左右在活动中心三楼教室上舞蹈课,内容包括把杆压肩膀、把杆活动腰、倒立分解动作(手位、脚位、双手撑地姿态、双手撑地抬右后腿)。当时学生排竖队等待老师逐一辅助练习倒立、下腰等分解动作。
在轮到小玉时,在李老师指导下,她次练习时很正常。然而在李老师指导她第二次倒立时,本应扶住她的双脚,但没有扶,突然放开双脚,导致小玉跌倒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水泥地面。跌倒后小玉因腰胯剧烈疼痛哭泣,但怕老师责骂就没说实话,李老师让她继续练习,做了蹲站起立20多次。
随后,小玉出现了下肢麻痹无知觉的现象。小玉的母亲立即将女儿送至医院治疗,至今仍未康复出院。2012年2月20日,小玉被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一级伤残,该残疾是为无骨折脱位型脊髓损伤所致。
状告培训方索赔128万
因认为罗湖区青少年活动中心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没有注意人身危险防范,且没有在专业舞蹈教室设置任何地面防护措施,小玉和父母将罗湖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128万余元。
事发后,李老师否认了小玉的说法,她称自己完全按照教学舞蹈规范进行,且小玉并未反映任何不舒服的情况。
罗湖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则表示,目前并没有证据证明小玉在练习舞蹈倒立时,有“跌倒”以及被李老师指导20余次“蹲站”、“起立”发生的证据。该中心舞蹈室设施标准齐备,不存在安全因素,李老师也是具有从业资质的舞蹈老师,因此活动中心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成都舞蹈编排无须承担责任。在事件发生后,活动中心也向小玉家人借贷了40万元医疗费,还组织员工募捐。
此外,小玉并未按照中心要求填写《学员登记表》并一次性缴纳一学期的学费,不是中心在册的培训学员,而是由其母亲——该中心培训部工作的员工私下接来学习。双方无合同,中心无须对小玉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一审判决培训方
赔偿50万
一审罗湖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鉴定,小玉的受伤“与练习舞蹈动作有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100%”。因罗湖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培训部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尽到了教育职责,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考虑到舞蹈练习本身存在一定危险性,尤其幼儿练习舞蹈风险更大,法院酌情减轻活动中心20%的赔偿责任。
除去此前该中心给小玉的35万元借款外,法院一审判决罗湖区青少年活动中心赔偿小玉50.7万余元。
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后,小玉和活动中心均提起上诉。
昨日,小玉在家人陪同下,坐着轮椅亲自到庭旁听。小玉一方表示,既然一审法院已经认定“一级伤残与练习舞蹈动作有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100%”,那么活动中心就应当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不能减轻中心20%的责任。
活动中心的代理律师则称,小玉上舞蹈课属于“蹭课”行为,没有付费,因此中心也不需要对其承担教学和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