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肥钢化玻璃爆裂相关法律问题
合肥钢化玻璃发生爆裂仅仅是表面现象,判断由谁来承担责任之前必须查明造成爆裂的原因。合肥钢化玻璃爆裂原因分为外因和内因。外因可能有多种情形:设计方面的问题,如设计不良造成玻璃受力状况不合理;选材、选型方面的原因,如将北方寒冷地区生产的玻璃用于南方热带、亚热带地区使用,选材、选型难以满足玻璃强度要求;施工方面的问题,如施工技术不过关、安装操作不规范致使局部玻璃的受力超过了承载极限;此外还有外力撞击等方面的原因。内因主要是指由钢化玻璃材料特性造成的破碎,即钢化玻璃的“自爆”。《GB15763.2-2005建筑用安全玻璃第2部分钢化玻璃》A.2条第1款对此有解释,“由于玻璃中存在着微小的硫化镍结石,在热处理后一部分结石随着时间会发生晶态变化,体积增大,在玻璃内部引发微裂纹,从而可能导致钢化玻璃自爆。”由此可知,现行的国家标准承认钢化玻璃可能自爆。
因现行的国家标准并未规定钢化玻璃的自爆率,建议相关部门完善国家标准,并对合肥钢化玻璃璃的自爆做出更为具体细致的规定。由于某些个案中为一块玻璃的自爆去求证是否在自爆率容许的范围之内极不经济且成本过高,因此我们建议政府设立专项基金,对生产的合肥钢化玻璃可能会自爆的厂家强制要求提留一定的资金用于该基金,并对提留的资金设定提留比例和提留期限。专项基金专门用于对合肥钢化玻璃自爆造成损害进行赔偿。如此,可在现有科学技术还不能有效解决自爆问题的情况下弥补因自爆而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