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帐务软件(海关六套帐软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帐簿、单证的管理规定
條 为了规范加工贸易企业建帐行为,健全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和海关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有关会计法规及海关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條 凡在黄埔海关注册或备案 ( 不含异地报关备案 ) 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加工装配经营单位及加工企业、保税仓库等加工贸易企业,必须按照海关规定和会计法律法规,设置、编制和保管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及报关单证 ( 或专门帐册 ) 等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企业进出口业务有关情况。
第三條 凡在我关备案或注册的对外加工装配的加工企业、保税工厂有下列帐册、凭证和报表所反映的业务活动的,必须按照海关稽查条例、有关会计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和保管下列帐册、凭证和报表:
( 一 ) 进出存帐。包括原材料帐、产成品帐、边角废料帐、生产设备帐、委托加工和受托加工帐,入仓单、送 ( 出 ) 货单、领料单、退货单。保存 15 年。
( 二 ) 反映每批量完工产品实际耗用原材料情况的帐册或记录。保管 15 年。
( 三 ) 银行存款帐和现金日记帐。保管 25 年。
( 四 ) 与加工过程有关的资料,包括订单、生产令 ( 制造令 ) 。保管 15 年。
( 五 ) 反映资金往来等情况的其它有关帐册。保管 15 年。
( 六 ) 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业务报表 ( 一 ) 至 ( 三 )( 附件 5 、 6 、 7) ,保管 3 年。
第四條 凡在我关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加工装配经营单位有下列帐册、凭证和报表所反映的业务活动的,必须按照海关稽查条例、有关会计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和保管下列帐册、凭证和报表:
( 一 ) 进出存帐。包括原材料帐、产成品帐、边角废料帐、生产设备帐、委托加工和受托加工帐,入仓单、送 ( 出 ) 货单、领料单、退货单。保存 15 年。
( 二 ) 反映每批量完工产品实际耗用原材料的帐册或记录。保管 15 年。
( 三 ) 与加工过程有关的资料,包括订单、生产令 ( 制造令 ) 。保管 15 年。
( 四 ) 中国会计法规设立和保管的其它会计帐册、凭证、报表。
( 五 ) 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业务报表 ( 一 ) 至 ( 三 )( 附件 5 、 6 、 7) ,保管 3 年。
第五條 凡在我关注册的保税仓库在下列帐册、凭证和报表所反映的业务活动的,必须按照海关稽查条例、有关会计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和保管下列帐册、凭证和报表:
( 一 ) 进出存帐。包括商品进出帐、边角废料帐、生产设备帐,入仓单、送 ( 出 ) 货单、退货单。保存 15 年。
( 二 ) 反映商品加工、包装活动的帐册。保存 15 年。
( 三 ) 银行存款帐和现金日记帐。保管 25 年。
( 四 ) 与加工、包装过程有关的资料,包括订单、生产令。保管 15 年。
( 五 ) 反映资金往来等情况的其它有关帐册。保管 15 年。
( 六 ) 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业务报表 ( 一 ) 至 ( 三 )( 附件 5 、 6 、 7) ,保管 3 年。
第六條 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报关单证及进出口业务资料,包括协议、已核销手册及报关单复印件、关税及代征税缴款书、现执行手册、报关单、业务函电、进出口运输单证、**、合同等业务资料,需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保管 3 年,保税货物报关单证保管期限为自进出口放行之日至办结海关核销手续后 3 年,减免税进口货物报关单证需保管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后 3 年。
第七條 加工贸易企业发生的所有与进出口有关的活动必须在上述帐册、单证中记录和反映。
上述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