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指数 14
一站通留言 客户留言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收藏此网站
公司首页
企业介绍
供应信息
企业新闻
招聘信息
联系我们
客户留言
search 搜索网站中其它产品:
南京百乐佳农产品有限公司
睿尚食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 企业新闻
 
企业新闻
论商标抢注对我国商标专用权制度的挑战(二)
发布日期:2012-09-03

3、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审查制度不合理
我国注册商标审查制度存在着不尽人意的地方。首先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条件过于宽泛。凡是领取到营业执照的任何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都可申请商标注册,而不问申请人是否已经从事生产经营,也不问申请的注册商标是否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符。虽然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但是什么样的人对哪些商品或服务可申请商标注册,法律没有规定。从而导致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与申请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不一致,造成申请人申请注册的泛滥,使大部分注册商标成为不依附于商品的“闲置商标”。其次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判定商标专用权归属,我国采用的是“在先申请原则”。商标法第18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由于我国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是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人的注册商标申请及相应的有关资料之日为准。所以商标法认定的申请日期,有时并不能正确显示商标申请人的申请日期。例如,曾轰动一时的上海霞露日用品厂的“霞露”商标案,其商标注册申请报送日期是1987年6月14日,但由于工商行政部门的工作延误,商标局于1988年3月15日才收到申请,期间江苏无锡美容品厂已于1987年12月30日申请并初步审定了“霞露”商标。使上海霞露日用品厂使用了将近5 年的“霞露”商标,最终还是被他人抢注。
4、不利用国内的创立与保护
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该公约第6条第2款规定:各成员国应在本国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依法对构成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定在该国已经驰名的商标,予以保护,不管该商标是否注册,也就是未注册的,也应加以保护。我国已加入该公约,负有履行该公约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依照《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的被他人注册,或被他人抄袭、模仿使用于同种或类似商品时,直接援引《巴黎公约》有关保护的规定处理,不管该商标是注册商标还是非注册商标。这就出现这样情况,我国法律对国内商标只保护注册商标,对国外商标则既保护注册商标,又保护非注册商标即国认定的。在法律上形成外国商标的“超国民待遇”,使国内非注册商标享受不到《巴黎公约》所赋予的权利。原因是我国只有注册商标才能成为。根据注册原则,非注册商标使用人没有商标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可以抢注,这样的商标如何驰名。因此,目前的商标专用权制度,不但不利于创立和保护国内,而且与《巴黎公约》的要求也不一致。
二、商标法规的完善
《商标法》确立的商标专用权制度,基本符合我国国情,但由于法律制度本身存在着漏洞和缺陷,其弊端也日益显露。作为建立市场交易规则的商标法律制度,其功能和作用在于体现公平和效率。因此,根据《巴黎公约》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1、完善取得商标专用权制度
在实行注册原则的前提下,对商标在先使用权实行特殊法律保护。保护商标在先使用权要分清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先使用的商标为大众熟知,他人在明知的前提下,以该商标申请注册,也就是“恶意”注册;另一种情况是在先使用的商标不为大家熟知,他人在不知的前提下,以该商标申请注册,也就是“善意”注册。我们知道,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标识商标使用人的商誉。商品或服务信誉的形成和发展有一定的地域范围,有的商品或服务营销范围较大,在国内或国外可以建立起商标信誉,商标为大众熟知;有的商品或服务营销范围较小,有明显的地区性,如果商标不进行注册登记,由于地域辽阔,可能在某地,申请人在不知的情况下,将他人已在先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这时商标在先使用人就不能认为申请人的在先申请注册行为是故意抢注行为。我国大多数抢注商标的行为都是故意抢注。
为了制止经营者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采用注册原则的国家,为了弥补注册原则的缺陷,如《日本商标法》第32条就规定了“在先使用商标的使用权利”:于日本国内在他人的商标注册申请以前,不是处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而在其商标注册申请有关的指定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或类似商标的结果,已使消费者熟知该商标是标志着自己所经营的商品时,在该商标申请人注册时,如申请人继续在其商品上使用该商标时,则在该商品上有使用该商标的权利。作为特殊规定,保护商标在先使用权。
 

免责声明:本商铺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一比多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友情提醒:为保障您的利益,降低您的风险,建议优先选择商机宝付费会员的产品和服务。


南京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天之都大厦   邮政编码:210000
联系人:沈经理   电话:13770331256   手机:13770331256   
技术支持:一比多  |  免责声明 | 隐私声明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070060     网站Icp备案号:沪ICP备05000175号
<%---站点编号 ----%> <%---页面编号 ----%> <%---页面参数1 ----%> <%---页面参数2----%> <%---页面参数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