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指数 14
一站通留言 客户留言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收藏此网站
公司首页
企业介绍
供应信息
企业新闻
招聘信息
联系我们
客户留言
search 搜索网站中其它产品:
南京百乐佳农产品有限公司
睿尚食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 企业新闻
 
企业新闻
论商标抢注对我国商标专用权制度的挑战(一)
发布日期:2012-09-03

商标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在其商品上使用的具有显著特征,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记。这种标记常用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来表示。商标产生几千年来,日益显示出其巨大的作用。经过注册的商标,不仅仅是商品的简单标示,更重要的它还是商标所有人的一笔无形财富。商标注册人从中获取了巨大的商业利润。为了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1982年8月23日, 我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在知识产权领域出现的部单行法,也是我国开始系统建立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但是近年来,商标抢注现象越来越严重,甚至出现了商标抢注“专业户”。据《广州日报》1998年4月21 日版登载,深圳一家公司抢注了全国各地共48家上市公司的服务类商标,这些企业包括长春四环、江西江玲、福建实达、内蒙古伊利、上海水仙等企业,其中被抢注的商标大都是这些上市公司的知名品牌、商号或字号。另外这家公司在申请注册之前,已对这些企业的商标状况进行了细致研究,可见是故意抢注。这起抢注事件已超出以往抢注本地企业商标的地域限制,扩大到全国范围内抢注不同知名企业的商标。其涉及面之大,影响力之深是前所未有的,它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上述案例及其他众多的抢注事件,都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商标专用权制度存在着不完善之处。
一、商标抢注现象原因分析
1、取得商标专用权制度成为商标抢注的理论基础
商标专用权的确认和取得,世界各国有不同的规定,归纳起来大致采用“注册原则”、“使用原则”和“混合原则”这三种方式。所谓注册原则就是按申请商标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谁先申请,商标专用权就授予谁,而不问该商标是否已经使用。申请注册是形成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事实,所以注册原则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是商标注册申请。与注册原则相对应的是使用原则,它是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的归属,谁使用该商标,谁就享有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注册不是其必然要件。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各有利弊,采用注册原则取得商标专用权,便于对商标的管理,商标权人对商标的归属发生争议也容易辨别,商标权的法律关系明确、稳定性强,容易调查取证。其弊端是过于僵化,缺乏灵活性,不能保护商标在先使用权。采用使用原则取得商标专用权,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在先使用权利,且灵活实用,可以避免消费者因不同使用人先后使用相同商标而造成混淆。但它缺乏稳定性,查证商标使用人使用商标的证据困难,不利于商标管理。现在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注册原则取得和确认商标专用权,只有美国等少数几个国家采用使用原则。我国《商标法》第3 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可见,我国采用的是注册原则。它是以申请注册作为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谁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就属于谁。而在先使用不能作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即使商标使用者已经在商业上使用某一商标,如果没有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也不能获取商标专用权,其使用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所以,申请原则只对申请商标注册者认定其享有商标专用权,这一制度的法律结果为商标抢注行为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
2、不能认定商标抢注行为的不正当竞争性
 在立法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未规定商标抢注行为属不正当行为。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属于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但是,何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没有认定标准,公众熟知商标是否是或知名商标,没有法律标准和认定程序;能否从商标知名度的高低和广告费用投入的多少来评判,缺乏法律依据,使大部分被抢注商标得不到法律应有的保护。
 在理论上,有学者认为商标抢注行为是否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很难认定,认为其只是合法但不合理。理由是, 抢注行为只具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部分特征。因为虽然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已创出信誉的商标行为属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公平竞争原则,且获得了不当利益的行为,但是这部分不当利益并不构成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为法律并未规定他人在先使用某一商标而应得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另外,抢注行为并不是欺骗或不正当,因为对于商标实行注册在先原则,你如果不先申请注册,别人当然可以先申请注册,并没有排挤竞争对手,法律并未规定其为非法,所以判定抢注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免责声明:本商铺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一比多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友情提醒:为保障您的利益,降低您的风险,建议优先选择商机宝付费会员的产品和服务。


南京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天之都大厦   邮政编码:210000
联系人:沈经理   电话:13770331256   手机:13770331256   
技术支持:一比多  |  免责声明 | 隐私声明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070060     网站Icp备案号:沪ICP备05000175号
<%---站点编号 ----%> <%---页面编号 ----%> <%---页面参数1 ----%> <%---页面参数2----%> <%---页面参数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