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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整合营销专家 经营者过度推责和消费者过度维权的
发布日期:2012-05-15

宁夏整合营销专家 经营者过度推责和消费者过度维权的原因及对策

一、经营者过度推责和消费者过度维权的原因

  1.现有法律、法规相对滞后。

  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于1993年,其中部分条款与现代市场经济特点不相适应的情况逐步显现,应加快修法进程,为消费者维权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2.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维权可以采取五种途径:与经营者协商,向行政机关申诉,要求消费者协会调解,由仲裁机关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大量小额的消费争议,采取仲裁和诉讼途径,消费者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有可能出现维权成本远远大于争议标的额情况,特别是诉讼过程耗时费力,结果往往是消费者赢了官司赔了本。

  一个时期以来,社会上出现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现象,其原因之一就是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

  3.维权合力有待增强。

  实现高效能的消费维权,需要多部门协同配合,互通信息,优势互补;需要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参与;需要形成完善的联动工作机制。如涉及房地产、医疗等行业的消费申诉,必须借助于主管部门和中介机构、行业组织的密切配合才能妥善处理。

  二、有效解决经营者过度推责和消费者过度维权的对策

  1.加快立法进程。

  加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步伐,是解决当前消费维权工作中的一些难题的根本途径。目前,正处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征求意见阶段,工商机关应注重调查研究,提出富有建设性的科学的建议,并逐步完善配套规章,以提高消费维权效能。

  2.注重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工商机关应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传,曝光典型案例,发布消费警示;同时,对一些消费申(投)诉热点、难点问题,适时与媒体合作,做好深度报道、专题追踪,促使消费维权工作的难点成为群众关切的热点,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成为政府关心的重点。

  3.实现工商机关与消费者保护组织的优势互补。

  在处理复杂的消费纠纷时,要注重发挥工商机关与消费者保护组织的优势,限度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鼓励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疑难、重大的消费纠纷。

  采取司法途径有助于解决疑难、重大的消费纠纷,工商机关可以给予消费者适当引导,帮助其有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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