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交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租赁车与犯罪活动搭边,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犯罪嫌疑人把租赁车作为实施犯罪行为的交通工具,二是骗租租赁车。在以往,各家租赁车公司“各自为战”,无序竞争,为竞争客源,忽视租车人的租车资格,不认真填写租车格式合同,导致犯罪嫌疑人“骗了这家骗那家”。
免责声明:本商铺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一比多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友情提醒:为保障您的利益,降低您的风险,建议优先选择商机宝付费会员的产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