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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予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
发布日期:2012-08-11

哪些情形不予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

二手车过户就是把车辆户名由某个人的名字或单位名称转变成另一个人的名字或单位名称。

办理汽车过户所需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二)现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六)属于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本市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七)机动车来历凭证;

不予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情形: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七)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八)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九)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十)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十一)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十二)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十三)超过检验有效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十四)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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