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作出了两类禁止:禁止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的建筑物上采用玻璃幕墙;禁止“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二层以上”建筑物上采用玻璃幕墙。而对人流密集、临街建筑等可采用玻璃幕墙的建筑物,则应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
新规还明确,凡是新建建筑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单位须按规定缴存维修资金,其业主须在五年内一次性或分批缴存维修资金,将专项用于玻璃幕墙的检查、鉴定、维修。同时,按照“一楼一档”的要求,建立全市玻璃幕墙建筑档案信息库,将检查、检测、维修、改建等情况一一纳入监管。深圳特区报上海1月31日电(深圳报业集团驻沪记者 马信芳)备受关注的《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今日出台,记者从下午举行的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新规不仅对建筑物采用玻璃幕墙有了“限制”,而且对其监管有了明确措施。
新规作出了两类禁止:禁止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的建筑物上采用玻璃幕墙;禁止“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二层以上”建筑物上采用玻璃幕墙。而对人流密集、临街建筑等可采用玻璃幕墙的建筑物,则应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
新规还明确,凡是新建建筑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单位须按规定缴存维修资金,其业主须在五年内一次性或分批缴存维修资金,将专项用于玻璃幕墙的检查、鉴定、维修。同时,按照“一楼一档”的要求,建立全市玻璃幕墙建筑档案信息库,将检查、检测、维修、改建等情况一一纳入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