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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方法律法规数据库--金陵图书馆
发布日期:2011-09-08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二○○七年四月九日

浦政发[2007]52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浦口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救助体系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做好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全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南京市浦口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构成潜在较大伤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1.4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4.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范围跨越省级行政辖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江苏省处置能力的;

(3)需要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

1.4.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含南京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且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5)在全省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6)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区县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发生在学校或在全市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的食品安全事故,并造成人员伤害的;

(4)事故原因有可能是新的不明生物所引发,或者隐含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需要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的;

(5)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6)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4.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同涉及区内2个以上镇(街),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发现)的将对公众身体健康产生一定伤害,并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3)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5 工作原则

基本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协作。

(一)各镇(街)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辖区内的食品安全责任人,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组织实施分级监控、分级管理。

(二)区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预测,并有针对性地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有关部门应立即作出反应,在及时报告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的同时,迅速采取救治和控制措施。

(四)坚持依靠科学,尽快查明原因,及时有效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区各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各司其职、通力合作。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南京市浦口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综合协调机构(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专业处置机构(处置工作组)、镇街应急指挥机构、专家委员会(专家工作组)组成。

2.1 综合协调机构(应急指挥机构)

2.1.1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是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机构,全面负责浦口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区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2)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修订)浦口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指导镇街和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2.1.2 突发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时,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转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浦口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分管副区长担任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必要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其主要职责是: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

(3)审议批准应急处置工作报告、信息发布等;

2.2 日常工作机构(办事机构)

2.2.1 浦口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是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落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决定和部署;

(2)制定和修订应急处置方案;

(3)建立专家委员会,协助专家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

(4)建立和维护食品安全监测体系,收集相关的信息;

(5)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6)指导镇街、区部门应急处置机构做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2 突发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时,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转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浦口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区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统一指挥、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镇街、各单位作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根据区应急指挥部授权,向新闻机构发布或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专业处置机构(处置工作组)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为食品安全事故的专业处置机构;突发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时,根据需要组成若干处置工作组。

2.3.1 专业处置机构及职责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方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依法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区农林局负责组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协调、供应。

区商贸局负责食盐、屠宰加工、豆制品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区工商局负责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区质监分局负责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协助市卫生局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等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以及应急处理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对污染食品安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食品安全监测工作;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发现场的保护;负责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察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职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做出或责成有关部门做出处分决定。

区财政局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资金的调度及管理,并督促镇街加强应急处置资金的管理工作。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2.3.2 处置工作组及职责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立即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组。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的统一指挥下,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3.2.1 事故调查组

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监察、农林、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参加,同时委派食品安全专家参加。职责为:协调、指导有关镇街和单位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故意见。

2.3.2.2 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监管部门和监察部门负责。主要为: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3.2.3 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生局负责,职责为:迅速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和采取控制食物中毒的措施。

2.3.2.4 案件查办组

由区公安分局和事故发生环节的监管部门负责,职责为: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2.3.2.5 综合保障组

由区食品药品监督、公安、财政、发改、监察部门负责,事故发生地有关职能部门参加。职责为:负责事故发生地社会安定及综合保障;协助调查组、处理组、救治组开展和保障工作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汇总信息,报告和通报情况。

2.4 镇(街)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地镇(街)应当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区应急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本镇(街)食品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2.5 专家委员会(专家工作组)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是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咨询机构,突发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和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时,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成立专家工作组,其职责主要有:

(1)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和事件调查。

3 运行机制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评估与信息报告网络,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和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建立通畅的信息监测、报告渠道和组织协调机制,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并加强监测信息的管理和综合利用,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监测、评估、预警和处置体系。

3.1 监测与评估

3.1.1 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及品种监管部门负责通过日常监督性监测和抽检,及时研究分析评估食品安全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3.1.2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在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及品种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性监测和抽检基础上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安排评价性监测与检测,并通过专家委员会对监测和检测结果进行分析评估。

3.1.3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食品安全监测与检测信息,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和评价性监测与检测的分析评估信息;区农林局负责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区质监分局、工商局、卫生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4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负责其监管领域有关监测与检测信息的发布。

3.1.4 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应急处置

3.2.1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

3.2.1.1 信息报告程序及时限

(一)发生或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下列规定报告:

(1)属于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立即报告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时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属于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或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区政府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立即报告市政府。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及时报告区政府,同时报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区有关部门应每月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当月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含本预案规定级别以外的其他食品安全事故)情况,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3.2.1.2 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机构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3.2.1.3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信息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2.1.4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和方式

事故信息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应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初步判定病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尽可能报告事故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信息。

阶段报告应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及时上报。

总结报告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同时提出对引起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意见。总结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

3.3 事故通报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及有关镇街报告的信息进行分析,及时了解事故进展情况并向区政府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并通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各部门依据本部门职责负责查处。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当事故升级或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应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2 应急响应措施

(一)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响应:

(1)区政府应急响应

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转为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响应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件情况;提出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立后,及时转为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监督应急处置工作,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根据需要会同区有关部门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置工作。

(3)区相关部门(专业处置机构)和专家委员会的响应

按照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成处置工作组和专家工作组,展开应急处置工作。

(4)事发地镇(街)响应

事发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4.3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及时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逐步消除的,应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相应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

4.4 信息发布

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承担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应按照事《浦口区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根据事故级别和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经相应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意,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4.5 应急结束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依据法定程序,经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 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理

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有关部门应按照事故等级和各自分工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参保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救治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 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职能部门应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区政府和区食品?踩被帷?/P>

6 保障措施

6.1 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区卫生部门应启动应急救援工作,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2 人员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食品安全专家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3 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负责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4 通信保障

南京电信浦口分公司,负责承担应急通信保障,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6.5 物资及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7 监督管理

7.1 演习演练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会同区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7.2 宣传、教育和培训

区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引导合法、规范经营和正确消费。

7.3 责任与奖惩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食品安全事故:指因食用食品(食物)而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

食品安全隐患:指食品(食物)在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运、流通消费等环节中产生的、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行为或物质等因素。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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