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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桥新闻
收银员按错键少收7万余元 顾客被判退还(图)
发布日期:2011-07-18

收银员按错键少收7万余元顾客被判退还(图)
商场出示的证据显示当时购物金额为71000元。赵宇飞摄

  一女子在商场刷卡购买7.1万元珠宝共4件商品,因收银员以及柜台工作人员的疏忽少收了7万元。商场向该顾客索要7万元款项时遭到拒绝,遂将对方告上法庭。在一审中,商场因提供证据不足败诉。

  昨日,这个历时一年多的不当得利案件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经过近两个多小时当庭辩论,法官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败诉,5日内返还7万元不当得利,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3100元。当天出庭作证的收银员以及珠宝销售人员在听到终审判决后喜极而泣,称一年多来不安的日子终于结束。

  商场告顾客索要7万元

  据原告中山市优越城百货管理有限公司称,2008年6月22日,被告程×英在商场内的顺源珠宝柜台购买18K钻石戒指、18K钻石手链以及18K钻石耳钉共四件商品,总价款为177856元。由于是熟客,在经过柜台柜长请示店老板后,同意按原价的四折即7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程,并额外赠送两件总价值为960元的赠品。

  柜台销售人员当即开具了《商品销售单》,上面注明了品名/规格型号为“18K钻石”以及数量为“4”件等信息,实收余额为71000元。

  然而,程女士使用银联卡支付上述商品款项时,由于该收银人员的疏忽大意,将71000元的价格输入成1000元,少收了70000元。

  在付完款后,该营业员也没有仔细核对电脑收银小票上的金额,将四件商品以及额外赠送的二件物品以及相关凭据交给程女士。当晚9时,顺源珠宝柜台在对账时才得知少收了70000元。商场随后及时与程女士取得了联系,要求协商处理此事。但程女士对此事却矢口否认。中山市优越城百货管理有限公司于是将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证据不足商场一审败诉

  中山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4日受理了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并先后于2008年9月22日、2009年1月14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出具了电脑收银小票、商品销售单、保证单以及程某付款时的影视资料等9项证据。但被告辩称,2008年6月22日,被告没有在原告的顺源珠宝柜台购买原告诉状中所称的珠宝,被告只是在当天购买了18K钻石耳钉一对,价值1000元,并已经支付。她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损失了70000元,原告也没有证据证实其诉称的70000元损失与被告有关。

  法院审理认为,商场首先应证明确实将其所指的四件钻石饰品交付给被告。这也是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所在。

  法院认为,顺源珠宝柜台的视频监控设备在发生争议时恰好处于损坏的状态,而且原告所提交的包括《商品销售单》、电脑收银小票、所售商品的标牌和保证单均没有客户(被告)签名确认,且均由原告方所制作,不能证实其所指的该四件商品就是交付给了被告。

  此外,法院还认为原告的四位证人中有三人为顺源珠宝的销售人员,另一人为原告的收银人员,该四人均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并最终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未构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充分证实其已将其所指的价值71000元的四件商品交付给被告。

  今年2月11日,该法院做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终审胜诉收银员喜极而泣

  昨天上午,该案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当天庭审,被告程女士依然没有出庭。法官当庭质疑为何程女士三次公开审理都不到庭?被告代理律师则回答说,程女士已经出国,而且此前她已经遭受不明人员的电话恐吓甚至袭击。

  在两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原被告围绕“是否购买了71000元的商品”这个焦点问题又展开辩论。原告律师认为,关于一审中法院提到的视频证据,当时视频的确在维修,但如果以不能提供影视资料就否认事实,这本身就不合理。而且按照商业规则,消费者不在商品单上签名也符合现实即时交易习惯。而对于证人证言,法院认为收银员以及销售人员与案件存有利害关系,不足于采信。但原告律师质疑说,无利害关系的人又不知情,又如何去获得证人证言呢?

  但被告律师则坚称,当事人程某当天只购买了1000元的18K钻石耳钉一对,并且支付了1000元款项。而且该律师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四件商品交付给了程某。

  法院审理到最后,法官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时,原告方同意,但被告律师则明确表示没有调解空间。经过近两个多小时当庭辩论,法官最后宣判,原告提供的电脑收银小票、商品保证单等系单方面证据,但被告同样持有商品保证单等商品证据,法院再三要求被告出席审判并出具证据,但被告持有证据而又不提供。法院对原告要求予以支持,撤销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在5日之内返还7万元的不当得利。

  当听到最终宣判结果后,3名柜台销售人员和收银员喜极而泣,收银员说,如果败诉自己则要承担4.9万元的赔偿,法院的判决还了其一个公道。

  在宣判结束后,审判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是“谁主张谁举证”,但碰到这类原告没有新证据提供,双方又扯不清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规,举证责任就落到被告身上,但是被告却一再回避。

  南方日报记者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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