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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闻
广告公司侵权虽未获利 照样赔了8000元
发布日期:2011-10-27

中国江苏网讯:某广告公司未经摄影作者的同意,私自刊登摄影作品,被原作者以侵犯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为由诉至法庭。近日,无锡市滨湖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侵犯财产著作纠纷一案。

  潘先生系某摄影报社会员,其拍摄的作品曾在各种摄影会展获得奖项。在其作品创作过程中,潘先生曾通过拍摄无锡博物院,完成了一张“博物院”的摄影作品,极具欣赏价值。无锡市某广告公司系一家提供广告宣传及会议展览服务的公司,世博会期间,该广告公司为其承办的世博美展活动印制了一套参观券,该参观券中封面上印制了该"博物院"的摄影作品,虽然此作品已被裁剪,但其中无锡博物院的突出部分仍被保留。

  法庭上,潘先生要求该广告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其摄影作品,并对其作出3万元的赔偿。广告公司则称,公司对照片的使用是“为说明某一问题对他人作品的适当引用”,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且其受无锡博物院委托承办世博美展,为公益行为,未获利,故不应当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广告公司使用该照片时并未附以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等,也未对此使用行为作出应有的说明,对涉案作品的使用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条件,该行为侵犯了潘先生对摄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从该参观券内容看,其上印有参观券面额及一些公司、产品等的非公益性广告,具备一定的商业性元素,因此该公司称参观券上印制的有关公司、产品系赞助公益行为与事实不符。其次,著作权侵权的构成不以侵权人是否获利为要件,即使该公司所述属实,侵权人未获利也仅是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考虑的因素。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该广告公司赔偿潘先生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

  审理法官表示,照片、图片凝结着创作者的智慧,是一种典型的智力劳动果实,创作者作为著作权人对图片、照片享有包括署名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等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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