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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遭强吻状告上司性骚扰
发布日期:2013-03-12

近日一名外资银行的女员工状告主管性骚扰,索赔医药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成都纹身今天上午记者从海淀法院了解到,因苦于没有任何证据,女员工最终败诉。

  这起职场性骚扰案的主角小云(化名)是一名“80”后女孩,尚未婚嫁,在这家外资银行北京营业部任职。作为营业部的主管,梁某是小云的直接上司。

  据小云说成都纹身店,在2009年l2月和2010年2月,梁某两次在办公场所对她进行语言挑逗,询问她:“是不是处女?”当小云提出抗议后,梁某称她“假正经”。

  小云痛苦地回忆起2010年7月4日的遭遇。那天是周末加班,小云向梁某汇报完工作,正准备离开,突然,梁上前抱住小云亲吻!

  “当时是晚上7点,办公室没有别人在场。”小云说,此后她经常失眠,后来在家人的建议下,她鼓起勇气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某支付医药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然而,法庭经过审理,最终以小云缺乏证据导致败诉而告终。

  “另外,成都刺青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并不单单是加害人对受害者的健康权、名誉权的侵害,实际上,受害者所在的用人单位也侵害了其劳动权。”张江洲认为,对于用人单位在“性骚扰”方面的“雇主责任”,除了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有“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的简要规定,其他法律规范鲜有提及相应的“雇主责任”。

  由此,成都纹身店张法官建议:“尽快在相关法律规范中明确用人单位的性骚扰‘雇主责任’。关于归责原则,考虑到受害人所面临的证明困难,在认定单位责任的主观过错时,宜采用‘过错推定’方式,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来减轻受害者作为原告的举证责任。”

  至于用人单位承担工作场所“性骚扰”的责任形式,张江洲认为可仿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赋予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同时,劳动者可以就劳动权利受损,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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