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纹身店本月17日,雷闯购得1月18日14:25从南京南站出发的D5481次无座二等火车票一张,乘车区间为从南京南到上海虹桥,车票价格为95.50元。该车次从南京南到上海虹桥一等座的票价为115.50元,二等座的票价为95.50元,雷闯购买的无座车票价格和二等座有座车票价格相同。
雷闯认为,对于无座票,被告不提供座位服务,原告在2个多小时的旅途里都不能获得座位服务,却支付了和同车次有座的二等座票同样的票价,明显不合理。而同一趟车,被告提供的一等座票和二等座票仅仅因为座位的舒适程度不同,就有20元的票价差额,无座票却和二等座票价格完全一样,显然违背了社会日常生活关于公平正义的一般观念成都纹身店。
雷闯称,依据合同法,原告有权要求变更与被告间该趟车次的合同价格条款。由于原告并未享用该车次和二等座相对应的座位服务,参照D5481次火车一等座和二等座的票差,要求被告将无座车票价格由95.50元变更为75.50元。合同变更后,被告向原告多收取的20.0元车票款应予返还成都刺青。
雷闯称,自己曾在2010年4月11日,购得D29车次苏州至上海的站票,在向该车乘务员和列车长投诉站票与坐票同价问题时,被列车长等人称为“二百五”。这次经历令雷闯非常难忘,也一直期待着有一天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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