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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闻
产品报废 产品销毁处理设备 焚烧炉 粉碎机
发布日期:2011-06-23

提问问题:我是一家食品厂。根据我公司和客户签订的合同条款规定,客户可以将过期食品退回我单位。因此我公司从2005年开始至今,每年都有金额不等的过期食品退回。对于客户退回的这些食品,我们均按照正常损失作销毁处理。但最近,听一同行说客户退回的过期食品的销毁不属于正常损失,不能转出进项税,还说此项业务需要中介机构给予鉴定,税务机关才允许抵扣。对此,我们感到很茫然,不知道应如何处理,也未再进行销毁,只是暂时存放在单位仓库,造成库房异常紧张。请问,这部分过期食品能销毁吗?销毁食品的损失属于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需要转出吗?是否要中介机构给予鉴定?          专家解答如下:这要分别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来进行分析。 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支出损耗,比如生产过程中的合理损耗等;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一般理解包括: (1)自然灾害损失; (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3)其他非正常损失。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文件的精神,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此,应该理解和把握的是,在增值税方面区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目的,是要确定相关货物所包含的进项税能否抵扣。对于一般企业的存货,虽然变质但仍能按原用途以较低价格变现(低于正常销售价格但高于残值变现)的,这种情况下,该批货物仍然未实际退出流通环节,从理论上说其价值损失(正常销售价格与变现价格之间的差额)应视为正常损失。而像食品等一旦过期、变质后则无可利用价值的产品,实际上已经退出流通环节,从理论上说其所包含的进项税没有了对应扣除的销项税额。同时,过期退货虽然是出于质量管理的要求,但这样的销毁不同于通常所说的生产经营中的合理损耗(一般是指工艺损耗或保管中的挥发的合理的自然损耗)。尤其是数量、价值均较大且具有经营性时,如果不剔除其所包含的进项税,就严重地影响了应缴增值税税额。因此从原理上看,所述问题在增值税方面应该归于非正常损失,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当然,也有观点认为如果是少量、小额退回销毁,也可视为正常损失(合理损耗)。据了解,有些地方为征管方便,规定了食品制造等企业的类似损失的合理损耗比率,即在一定比例以内的视为正常损失,不用作进项税额转出;超过该比例的部分要作进项税额转出,这有一定的合理性。建议你单位就此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取得一致认识为宜。 企业所得税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二条进行了进一步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百 行会 计网 网版权所有 《通知》中虽然对资产损失解释进行了说明,但并未进行具体的分类,也未否定前期税收政策的有关精神,在此不妨借用一下前期有关文件精神。按此前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的精神,企业财产损失按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以及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实质性损害四种类型。其中,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而存货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或实质性损害: (1)已霉烂变质;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 (3)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情形。 对比可见,问题所述情况应归属于“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更为准确。 根据《通知》规定,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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