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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侵吞电梯广告费违法
发布日期:2011-07-06

泰山小区电梯广告费成物业“私房钱”的报道后,小区业主纷纷质疑物业,这笔钱到底用到哪儿去了?对此,哈尔滨启凡律师所的律师表示,物业侵吞电梯广告费属于违法行为,全国已有同类的侵权案例。在省直机关工作的泰山小区业主王先生表示,广告收入应冲抵部分电梯费。

王先生对记者说:“一部电梯1000元,我们小区有10多部电梯,1年就是1万多元,这还不算两个液晶屏的广告收入。这笔钱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但业主根本不知道这笔钱,那这笔钱物业到底用到哪去了?”对此,其他小区高层业主也提出了质疑:“物业从来没找我们商量在电梯里安电视播广告的事儿,也没向我们公布有这么一笔钱存在。物业收了这么多钱,电梯费、物业费我们既没少交,小区里也没增加什么新设施,说明这些钱被物业私吞了,并没用在业主身上。”此外,泰山小区的业主王先生还建议,应将电梯广告收入冲抵部分电梯费。

对于物业收取电梯广告费“事前不告知,事后不公示”的做法,哈尔滨启凡律师所的律师高宇表示,该物业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业主可通过法律渠道维权。

“电梯属于小区公共设施,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电梯间要经营广告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其收入也应归全体业主所有。”高宇表示,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一方面是由于业主维权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遭到了侵犯;另一方面是由于部分小区尚未成立业委会,因此,电梯间广告收入暂时掌握在物业公司手里,形成了监管缺失。“物业只是代管,在业委会成立之前,这笔钱只能用在物业管理上,比如充当公用设施维修专用基金,每年年底须进行公示,待业委会成立后立即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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