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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将室内空气质量的验收作
发布日期:2007-09-30

    315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式颁布《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
   
重新修订的上海市地方标准《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标准号DB31/30-2003),今天起正式实施。
   
全国住宅装修质量强制性标准新《标准》是在1999年实施的老《标准》(标准号DB31/T30-1999 )的基础上重新修订的,两者的区别是老标准属推荐型标准,而新标准中:
给排水管道、电气、卫浴设备和室内空气质量
等项目的验收均为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其相当于国际上发达国家的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是直接涉及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技术要求。)。

《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DB 31/30-2003)修订主要内容有:
1.
对验收项目进行分类。A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项目B类:影响使用和装饰效果的项目;C类:轻微影响装饰效果的项目。验收时质量判定条件为:   A类、B类项目不允许存在不符合项C类项目的不符合项在总体工程中累计不得超过十二项。

2.
增加了室内空气质量的验收要求。规定装修完工7天后或交付使用前应进行室内空气质量验收,验收的项目有氡、游离甲醛、苯、氨及TVOC,检测方法按GB 50325的规定进行,浓度限量等同I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的限量要求。《标准》还规定这五种污染物都属于A类项目,也就是说在验收时,室内空气质量必须经过检测,且结果合格(验收不合格的,消费者有权拒收)。

3.
新标准验收条款更具可操作性,判定的要求更加明确。

    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权对强制性标准相关项目进行抽检并进行处罚,这无疑对装饰装修企业具有更大的约束力。

  将室内空气质量列入验收要求新《标准》明确规定,装修工程峻工后施工企业必须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这是老标准中所没有的。随着上海消费者对环保的日益重视,对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的投诉案例不断上升,新《标准》的颁布,为消费者维权和装修企业重视环保质量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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