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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综保取消镇保改革 城保并轨的社会保险调整通知
发布日期:2011-11-12

    关于综保取消镇保改革 城保并轨的社会保险调整通知

致各派遣客户及合作单位:

    背景: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国家和地方均在起草相关配套政策。人社部在2010年11月的〔2010〕79号文中明确:“要对照《社会保险法》规定,抓紧清理现行社会保险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社会保险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要在法律生效实施前予以修订或者废止,以维护法制统一。清理工作要注意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实现平稳过渡”。由于上海市目前执行城保、镇保、综保三套社会保险制度,其中镇保无个人缴费,综保没有“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且没有个人缴费,与《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相冲突。因此改革势在必行。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本市贯彻《社会保险法》坚持三条原则,一是《社会保险法》有明确规定,涉及参保人待遇的,要调整政策,并从7月1日起执行。二是涉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修改完善的,要按国家部署一项一项细化落实。三是《社会保险法》授权国务院另行制定办法的,加强调查研究,待办法出台时抓紧贯彻。

  本次市政府共下发9个文件,分别对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郊区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对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作出了调整。

根据目前掌握的信息来看,前四个文件已经下发各区县社保中心、外管所等机构(分别为沪府发2011(26-29号文件)),目前仍未公布文件,豫星企联根据信息及相关数据整理,现汇总如下,给以HR提前做好各项准备。

 

一、综保部分

 
  根据现行的方案,综保改革分两部分人群,外省市城镇户籍的一步到位,按照沪人社养发(2009) 22号文规定执行,即与上海户籍的城镇社会保险完全等同。而对农村户籍人员,则设置相应的过渡期,即首年以社会平均的40%起步,5年过渡到60%,缴费比例单位部分为28.5%,个人9%。

A类(外省市城镇户籍):

原参加综保缴费标准:单位3896*60%*12.5%=292.2元  个人:不缴费

改为城保缴费:单位3896*60%*37%=864.9元  个人:3896*60%*11%=257.1元

成本分析:单位增加社保成本572.7元/人,增幅196%。如个人部分由单位补足(如扣除社保个人部分后低于工资等情形),则单位增加成本,829.8,成本增幅284%

如该员工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60%,如工资标准为3000元。

则缴费标准为:单位3000*37%=1110元  个人3000*11%=330元

对比综保缴费:单位增加社保成本280%

B类(外省市农村户籍)

原综保缴费标准:单位3896*60.5%=292.2元  个人:不缴费

年过渡期:单位3896*40%*28.5%=444.1元   个人:3896*40%*9%=140.3元

成本分析:单位增加成本151.9元/人,增幅为52%。个人减少收入140.3元。如果单位补足个人社保部分,或个人工资扣减社保后低于工资用人单位应补足的情况下,则单位增加成本292.2元,增幅为100%


二、小城镇保险(镇保)部分)

关于镇保改革,同样分两部分人群,一为在政策执行时已不在镇保缴费状态下的职工,一步到位,与城保缴费一致。二为在政策执行时仍在缴费状态的职工,设置三年过渡期,以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单位27%,个人7%。逐步过渡到48%(单位37%,个人11%)。

A类人群(已脱离镇保缴费状态、镇保人员离职后新入职的)

原镇保缴费标准:单位3896*60%*25%=584.4元,个人:不缴费

改为城保缴费:单位3896*60%*37%=864.9元  个人:3896*60%*11%=257.1元

成本分析:单位增加社保成本280.5,增幅48%。如果单位补足个人社保部分,或个人工资扣减社保后低于工资用人单位应补足的情况下,则单位增加成本537.6,增幅为92%

B类人群(仍在镇保缴费状态,并且继续用工)

原镇保缴费标准:单位3896*60%*25%=584.4元,个人:不缴费

年过渡期缴费标准:单位3896*60%*27%=631.2元 个人:3896*60%*7%=163.6元。

成本分析:单位社保增加46.8元,增幅8%。如果单位补足个人社保部分,或个人工资扣减社保后低于工资用人单位应补足的情况下,则单位增加成本210.4,增幅为36%

 

三、具体建议和注意事项

1、本提示仅以缴费标准进行测算,具体应当根据公司的工资总额做好用工成本预算。HR应与所在区县社保中心或外管所联系,领取文件;

2、对于在职职工的社保成本上升,应当及时向决策层汇报。

3、拟新招职工,需要辨识员工的户籍是农村还是城镇。两者缴费标准差异很大。

4、对于目前的镇保人群维持缴费状态的,可以有过渡期,故应当确保本年度6月处于缴费状态,否则需一步到位缴纳城保。在政策执行后新招人员的,将不再享受镇保过渡期优惠。

5、如果政策调整带来的压力较大,需要做综合性的应对策略的,建议及时咨询外部专家寻找风险最小的合理化解决方案

 

派遣热线(李先生):
人事外包部门:    , 66307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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