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环保局在四五月份的调查中发现,融水县江源锰业有限公司去年7月租用了融水县天宝化工有限公司原年产4万吨电石生产线的一台13000千伏安电炉及其配套设备设施和场地,改造后于同年10月开始生产硅锰合金。虽然融水县天宝化工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电石生产线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已于2004年获得柳州市环保局审批通过,且于2007年11月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但江源锰业有限公司租借该生产线用于生产硅锰合金后,生产线项目业主、生产内容和性质都发生了变化,并没有经过环保部门重新进行环评审批。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据此,环保部门要求该企业立即停止建设。
11日,自治区环保厅下发对该企业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责任书》,责令企业限期补办环评手续,于今年8月31日前向自治区环保厅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逾期不补办手续,将面临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被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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