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看中国 中国有先科
商标
电子示证展示台
先科多媒体示证展台系统组成目前尚无明确规范。许多方案均认为应由编辑制作部分和法庭演示部分两部分组成,而无收集部分。笔者认为收集部分是多媒体示证系统的基础。缺乏收集部分,编辑、演示部分就无从谈起。因此应将收集部分视为多媒体示证系统不可分割的部分。
1.资料收集部分。资料收集部分由摄像机、数码照像机、微型录音机等,有条件还可配置远距离摄像设备、微型摄像设备及声像无线传输设备、夜视摄像设备等组成。资料收集部分主要是根据案情需要,选用不同用途的摄像录音设备,用来收集指控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各种证物、证词、证人、现场情景等声像、文字、数据等。先科示证展示台
2.编辑制作部分。编辑制作部分是由编辑机、录像机、光盘刻录机、扫描仪、高性能计算机等组成。编辑制作部分主要是将收集到的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各种视听资料如:犯罪嫌疑人和证人以及物证和现场图像、声音、输入到计算机内,进行必要的编辑处理,加上有关情况说明的字幕、配音等。使其形成同其它证据相统一的证据体系。
3.法庭演示部分。演示部分是由手提电脑、手提投影机、实物展示台、投影屏幕等组成。这一部分作用主要是将已制作好的各种证据材料集中到直观的工作界面,在法庭上只须操作手提电脑的逐个选项演示相关的证据内容先科示证展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