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我到期还不上刘强的钱他有没有权利把我的房产或者汽车过户到自己名下甚至拍卖?他这样做合法吗?”:(1)房产或车辆用于借款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登记后抵押权才成立。(2)如果你和他之间的抵押已经登记:到期你还不上时,刘强有权请求法院拍卖你的房和车辆、但无权要求“过户到他自己名下”:即使你们在借款合同或抵押合同中约定了到期你还不上房子和车归他的,也无效,这是法律明确禁止的流质条款。 而且,在拍卖你的房子和车后:偿还他的借款后剩余的部分,还应当还给你。(3)是否合法,要看:你们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否已经登记,如果登记了:刘强要求拍卖你的房和车来还他的债务是合法的,但要求将房和车直接过户到他名下是违法的; 如果抵押没有登记,刘强要求拍卖或过户到他名下都是不会被支持的。
附:相关依据(1)《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2)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七条款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4)《物权法》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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