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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闻
石家庄液态氨的安全使用
发布日期:2011-10-14

石家庄液态氨的安全使用
1.采购和使用有制造许可证企业生产的气瓶,不适用盛装其它介质降压改装、超期未检、超过使用期限、检验评定报废和来路不明的气瓶。
2.用氨单位必须到有充装或经销许可证的单位购买石家庄液态氨
3.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4.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或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避开阳光暴晒。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卧放时应采取防止滚动措施。严禁敲击、碰撞气瓶。
5.开瓶阀用石家庄液态氨时应注意有否泄漏,液氨用过之后应关闭瓶阀,确认无泄漏将其瓶帽旋上,搬运到空瓶存放处。
6.瓶内石家庄液态氨气不得用尽,必须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液氨。
7.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物料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逆阀、缓冲罐等。
8.欲要将瓶内石家庄液态氨化为气氨使用,则可用浸有40℃温水的布或棉包裹瓶体下半部,或将瓶体下半部浸入40℃以下的温水中。
9.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颈圈、底座松动或护罩脱落,都不得用焊接方法进行加固。
10.对气瓶的钢印标志、检验标志和颜色标记,都不得擅自更改。
11.不得将瓶内的石家庄液态氨气向其它气瓶倒充或直接由储罐、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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