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上海银行承兑汇票换现金
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出票人在银行承兑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银行承兑汇票不得转让。根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于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有关出票人的禁止背书的规定。尽管此处标明的是“不得转让”,但在实践中只要表明了禁止背书的含义,如“禁止背书”、“禁止转让”等字样,亦是有效的。依此规定,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作禁止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上海星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 联系人:余经理 电话: 手机: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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