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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职工死亡抚恤金,丧葬费标准 四川殡葬服务行业
发布日期:2011-06-23

四川省职工死亡抚恤金,丧葬费标准 四川殡葬服务行业

一、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1、丧葬费:3个月的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当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不便计算时,可以死者本人平均工资计算。

    2、一次性抚恤金:死者生前7个月的工资。

    3、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生活困难情况,酌情补助。

   二、离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一)离休人员

     1、丧葬费: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计发。

  2、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  

    (二)退休和个体参保人员:

    1、丧葬费: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

   2、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

    离休也叫离职休养,是我国的一种特殊的退休形式,1978年正式作为一项制度建立。离休的对象主要是老干部,具体为新中国建立前,即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者,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者,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者;1948年年底以前在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的干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届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加入各民主党派,一直拥护共产党和坚持革命工作者(参加革命时间从1949年9月21日算起)。 

    1982年国务院规定的老干部离休年龄为:担任国家的部长、省长和相当职务者65周岁;担任副部长、副省长和相当职务者60周岁;担任正副司、局、厅长和相当职务者60周岁;其他干部,男60周岁,女5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可提前离休;工作需要并经任免机构批准者可适当推迟。国家对离休干部实行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除工资照发以外,还按一定条件和标准发给不同标准的生活补贴。具体规定为: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两个月工资;此后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工资(均不含8级以上的老干部)。离休干部单列编制并由离休所在单位管理。 

    退休: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坚决按照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职工退休、退职,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的根本保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重申了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10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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