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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桥机场空运
上海航空物流航空托运书和货运单
发布日期:2011-04-27

一、托运书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托运书”是指托运人办理货物 托运时填写的书面文件,是据以填开航空货运单的凭据。托运货物凭本人居民身 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填写货物托运书,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手 续。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托运人也应予 提供。托运政府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以及需向公安、检疫等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手 续的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 货物托运书的填写及基本内容: (一)托运人应当认真填写,对托运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托运 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二)货物托运书的基本内容: 1.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具体单位或者个人的全称及详细地址、电话、邮政 编码; 2.货物品名; 3.货物件数、包装方式及标志; 4.货物实际价值; 5.货物声明价值; 6.普货运输或者急件运输; 7.货物特性、储运及其它说明。 (三)运输条件不同或者因货物性质不能在一起运输的货物, 应当分别填写托 运书。 二、航空货运单 “航空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的,是托运人和承运 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承运货物所订立合同的证据。航空货运单(下称货运 单)应当由托运人填写,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如承运人依据托运人提供的托运 书填写货运单并经托运人签字,则该货运单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 托运人应当对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说明或声明的正确性负责。 货运单一式八份, 其中正本三份、 副本五份。 正本三份为: 份交承运人, 由托运人签字或盖章;第二份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或盖章;第三份 交托运人,由承运人接受货物后签字盖章。三份具有同等效力。承运人可根据需 要增加副本。货运单的承运人联应当自填开货运单次日起保存两年。 货运单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填单地点和日期; (二)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三)承运人的名称、地址; (四)托运人的名称、地址; (五)收货人的名称、地址; (六)货物品名、性质; (七)货物的包装方式、件数; (八)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尺寸; (九)计费项目及付款方式; (十)运输说明事项; (十一)托运人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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