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以房地产作为抵押担保而进行的民间个人借贷日趋活跃,由于运作的不规范,导致纠纷不断上升。 家住高坪区某镇的黄某因为要做生意,就向李某借了10万元,并把自己居住的房屋的房产证交给李某作为抵押,并承诺如果一年后还不上钱,房子就归李某了。一年的期限到了,黄某没有能力偿还李某的借款,于是李某就把黄某告上了法院,这才发现,当时黄某交给他的房产证是假房产证,真正的房产证让黄某到银行作了抵押,由于他们当时没有到房管部门进行办理抵押登记,李某的债权就很难保障了。为此,笔者提醒市民注意防范风险。 一、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在借款时以房屋作为抵押的,应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仅以口头约定或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交付债权人抵押是存在很大风险的。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不签订抵押合同,一但发生法律纠纷,当事人的主张存在法律上的举证困难,即便到法院诉讼,有时也很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办理抵押登记,有可能导致抵押无效。 二、第三人以自己所有的住房为债务人的借款作担保,也应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待抵押登记生效后才能贷款。同时,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也应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提供反担保,这样,才能督促债务人及时还款,保障自己的住房不至于因债务人的过错而被查封冻结、强制执行。 三、大部分民间贷款房屋抵押大多是以自己的住房(许多是的住房)提供担保,这有可能导致事前的约定,甚至债权的不能实现。2005年1月1日起实行的《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六条指出,“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目前,银行纷纷要求债务人提供第二住所证明,但对于民间借贷的当事人来说,操作过程中图省事,导致不能执行到抵押人作为担保债务的房产。 因此,笔者提醒民间贷款当事人一定要慎对抵押,充分考虑债权实现的风险。首先,要充分考察借款人的信用;其次,要查实借款人的房屋状况,如提供第二住房证明的办理公证;第三,签署所有的法律文件,并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第四,待抵押登记生效后发放贷款,切记不能先放款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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