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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慎言高利贷
发布日期:2011-08-24

    近日,重庆市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出台了《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支持民间借贷按照“利滚利”收账。(8月23日《重庆晚报》)

    现在习惯上把民间借贷称为“高利贷”。“高利贷”本来只有经济意义,但“高利贷”却被赋予了道德意义,似乎“高利贷”是市场经济的毒瘤。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利滚利”的存在。在专业术语中,“利滚利”被称为复利。我们似乎忽视了,金融机构是收取“利滚利”的。

  《指导意见》规定,出借人根据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请求借款人支付复利的,只要约定利率不超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它打破了金融机构“利滚利”的专利,从根本上体现了对民间借贷的承认。

    虽然民间借贷是以高利率的形式出现的,但这种借贷形式对于借贷双方来说,是有利的。贷款方如果有办法从银行贷到款,谁会愿意支付较高成本寻找民间资金?这里存在两个现实:一个是我国银行机构先天不足,数量有限。另一个是,我国银行机构的后天歧视。银行有限的资金投向,集中于大城市更集中于大企业,对于中小企业来说门槛很高。而民间金融市场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拯救了中小企业。

    借贷双方是一种契约关系,只要是平等自愿签订的借贷协议,就应该受到保护。高利率包括“利滚利”是市场的正常反应,没有必要进行过多道德指责。当然,我们应该正视民间借贷的一些问题,比如,太高的利率,既影响借贷关系的可持续,也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这就需要规范民间借贷,限定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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