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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认可民间借贷利滚利 称复利不是银行特权
发布日期:2011-08-24

 

    “只要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出借人可以将利息计入本金请求借款人支付复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利滚利。”22日,重庆市高院民二庭法官解读了重庆市高院日前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意见》中第十三条对于复利的计算成了媒体关注的亮点。这一条明确指出,出借人根据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请求借款人支付复利的,只要约定利率不超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法院应予以支持。

        此前,法院审理金融案件时,普通市民如果请求计算复利,法院通常情况下不予支持。《意见》明确,对复利的计算不再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特有的权利,对普通市民也赋予了此项权利。

        举例:如果出借人出借的本金为100万元,约定出借期为一年,假定年利息为6万元,一年还款期到后,借款人未按时归还本息,下一年本金则为106万元,并开始以此数额计算利息。

        利滚利并不意味着高利贷。根据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同类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不予保护。这意味着,出借人根据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请求借款人支付复利的,其折算后的利率只要不超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就可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据重庆市高院民二庭副庭长彭贵介绍,对普通人赋予计复利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也对部分欠债不还的老赖形成一定压力,拖得越久,利息将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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