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严控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重视开发企业资质、业绩和信用度,在全行实行开发商企业名单式管理,对存在土地闲置超一年以上的,商业银行一律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对土地闲置超两年和有炒地行为的,商业银行对已发放的贷款应当调减并采取保全,并在全行客户名单中作出反应;提高押品标准,一律要求以在建工程为抵押,不轻易用土地作为抵押发放开发贷款;把握好贷款成数动态控制,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在建工程的五成,对已有土地抵押的,根据不同风险状况相应下调成数;对住房销售回笼资金实行封闭管理,根据销售进度按比例归还开发贷款,对到期难以归还的开发贷款一律不得再给予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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