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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金融业的需求市场日趋扩大,但从2003年开始,中央开始宏观调控 央行实施一连串紧缩银根的政策,各专业银行按照其安全性和谨慎性原则,将货款大部分贷给了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而大量中小企业取得货款却十分困难。这些难以取得银行贷款的支持的中小企业只好寻找民间资金来解决资金需求。种种因素使然,民间借贷活动愈加活跃,尤其是在浙江、山东、福建等民营经济相对发达的的省份表现更甚。例如:根据温州市人民银行的统计,温州市民间借贷的资金规模已与银行贷款的规模基本相当。
2005年10月,央行在北京召开了山西、陕西、四川、贵州四个省分行主管行长和金融稳定处、货币信贷处处长联席会议,确定了山西、陕西、四川、贵州四个省试点民间借贷,为中国日渐兴盛的民间金融寻找到了“合情合理合法”的突破口。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在2005年2月17日《在2005年中国经济50人论坛的书面发言》中也对民间借贷给予了肯定,表明了央行的政策态势,在发言中她提到:“目前小企业和一些个人到银行贷款难,但出于一些地缘优势等原因,某些个人或由他们组成的公司能控制用银行贷款方式难以控制的风险。我们为什么不可以将这些贷款方式规范化呢?只要严格限定这些个人和公司的资金来源并加以监督,允许不吸收存款的贷款组织的存在,将有利于引导民间金融的规范化。”
而以怎样的方式方法进行民间借贷中介服务,才能够真正的做到合理合法、安全透明呢?为此我们采访了专业从事民间借贷中介业务的西安福元运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马健城先生。
记者:马总,请问怎样的民间借贷才是合法的,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又通过什么途径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马总:通俗地讲,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业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只要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意愿表达真实即可认定有效。民间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换句话说,我们作为民间借贷中介服务机构,主要业务是为有借、贷意愿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信息,进行合理匹配,指导双方签订借贷合同。我们是为双方负责的合同服务者和居间人。只要双方订立合同利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即视为合法,合同就受国家法律所保护。
记者:那作为投资者来讲,为什么要选择专业的民间借贷中介公司来进行这样的借贷业务呢?
马总:作为一家合格的专业的民间借贷中介公司,应当拥有精通金融、法律、房地产的各类人才,有一整套严密操作程序,代为考察借款人资信、还款能力、借款用途,对抵押物价值和将来的变现能力做出科学评估并为投资人做出风险预测,提供风险规避方案。关键是中介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房地产作担保,通过法律程序抵押登记,化解投资风险。同时对抵押房产投保确保不因意外因素影响债权实现,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这一系列的避险服务和法律咨询全部由中介公司替债权人来完成。
记者:那这样中介的收费是否会很高,作为投资者来讲,收益会不会很低?
马总:那不会,由我公司推荐匹配的个人放贷,年利率一般在15%左右,如果放款10万元,年收益可达15000元,远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和国债收益。对于用款人来说,他的资金使用成本在15—18%之间,这里就包括了我们收取的服务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