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各宗教用品经销者:
2009年3月21日,湖南省武冈市廖先生的三岁女儿小芳芳错将奶奶平时用的礼佛灯油当成饮料喝了。家人迅速将小芳芳送到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主治医生建议先了解小孩所喝灯油的组成成份才能对症下药。廖先生通过当地工商部门联系到灯油生产厂家[广东中山市新鸿(鑫雄)工艺品厂]的总经理麦先生,经厂家了解到灯油成份后,医院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治疗,很快小芳芳得到了康复。基于帮助客户解决困难是新鸿(鑫雄)工艺品厂的宗旨,因此麦先生一行不远千里赶到武冈看望了小芳芳一家,事情最终得到了完满的解决。[新鸿(鑫雄)工艺品厂的灯油已在产品标识上明确标出合法生产灯油厂家所必须具备的生产许可和检测证照以及不能食用字样,所以对上述事件无须负任何法律责任。]
当小芳芳误食灯油事件发生后,当地机关单位和媒体十分关注,工商、安全等部门采取联合行动进行了专项整治。由于销售灯油的批发经销商在销售正规、合法的新鸿(鑫雄)工艺品厂的灯油外,还销售部分无生产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的“三无”灯油产品,经工商部门盘查后对此类批发经销商户进行了查封并处以重罚,事后湖南电视台、湖南法制周报、广东中山市电视台、小榄电视台及广东中山商报都对该事件作了详细报道,由此可见,社会与媒体对这带有文化色彩的灯油产品使用安全和对消费者的保障问题是十分重视与关注的。
灯油是一种特殊的助燃品,它的存放和使用都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种常用祈福用品而存在着容易让人误食或使用不当而酿成火灾的危险。在经营灯油产品的同时必须正确认识几点:①是否正规工厂生产的产品。②是否具备国家相关部门允许生产、销售的产品。③是否具备相关检测部门合格证照和保险公司合法承保的产品,应明确把相关证照标识在产品的标签和外包装上。这样才能使经销者在销售过程中不承担相关风险。那些“三无”灯油生产厂家,为了节省成本,追求利益而妄顾风险存在,将经营风险转嫁给经销商,一旦发生意外,经销商的利益将得不到保障,所以经销商必须加强产品选择,消费者权益等相关法律意识。按法律法规进行合法经营,选择正规厂家和尽早放弃销售那些“三无”灯油产品,经营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和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法律界人士认为:若销售不合格的“三无”灯油产品而引发以上同类事件,将可能导致被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严重的如:造成人员伤忙和重大财产损失,将依据《刑法》第三章节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批发、销售“三无”灯油产品既无安全保障,更无利益保障给消费者、社会及自身带来隐患而酿成大祸。
最后忠告各位灯油经销者: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作为一个合法的宗教产品经销者,我们应该遵纪守法,进行合法经营,在取得利益的同时也要肩负社会责任,做一个文明的合法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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