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陕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向社会公布,将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部省级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提出,化地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提高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企业建设,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实现传统产业技术升级;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符合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对冶金、煤炭、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印染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超过国家规定总量的重点企业,实行能耗、水耗重点监管。
《条例》规定,石油加工、化工、建材等企业以洁净煤、石油焦、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料油,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油锅炉,工业窑炉应以洁净煤、天然气、煤制气等作为燃料,减少使用燃料油,同时采用先进技术工艺降低消耗;环保部门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生产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产业园区,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工业用水回收利用设施;农业领域推广节水、节肥、节药等技术,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膜、兽药、饲料添加剂,发展生态农业。
再利用和资源化方面,企业应当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余热、余压进行综合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和水的重复利用率。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省能源局局长贺久长认为,陕西是能源资源大省,随着新建重大项目的陆续投产,节能减排压力将进一步加大,迫切需要走循环经济的路子。《条例》的实施将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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