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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闻
玻璃门由来原因
发布日期:2011-04-15

由来原因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比如起诉。也曾有不少人对此途径寄予了厚望,认为可以通过诉讼“倒逼”行政机关公开信息。然而现实是,法院因信息不公开而立案的并不多,原告胜讼的更是寥寥无几。由此可见,决定信息公开或者不公开,无论对于法院抑或行政部门而言,都是一个困扰的问题,烫手的山芋能不碰还是别碰为好。一边是公民对实现司法正义最后屏障的期待,一边是司法部门忌吃“只螃蟹”的谨小慎微。政府信息不公开的司法救济困局仍待破解。
  “难”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惯性思维使然,也有现实法律操作困难的影响。条例从颁布到实施,预留了一年的准备期。一年的时间不长也不短,各级部门也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但是,当信息之门忽然敞开,相关部门还是显得措手不及,不敢随便接招,拖延时间、不理不睬,或以“不存在”、“保密”为由推脱。9月25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3个信息公开配套文件,明确指出“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等九类行为,均属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追究责任。问责的对象与力度自然不言而喻,对于打破潜伏已久的惯性思维是一剂猛药。
  但是,理顺法律上的逻辑关系、出台更细致的配套细则,无疑更为重要。目前,政府已经明确表示出信息公开的态度和决心,但条例规定概念化和原则化的问题依然无法回避。到底什么可以公开,什么不能公开,什么又必须公开,没有一个可以具体量化的标准,对会议纪要、部门预算、研究报告等无文号信息是否公开把握不准,所以才会出现各式各样、似是而非的推脱理由,而这种不确定最终衍生为不公开的天然保护伞。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与公开的信息之间,总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些拉扯不断的关系,这些都需要更具体细化、可操作的标准出台。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行政与司法困境已经得到关注。据报道,人民法院已经委托上海市法院作调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司法解释稿已经完成。也唯有从细节着手,信息公开中那堵厚实的“玻璃门”才能最终被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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