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案件知情人士介绍,1994年12月4日,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华宇)的全资子公司原新疆华新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新疆华新)、香港海湾实业有限公司(海湾实业)及原北京通县综合投资公司(通县综投资)共同出资成立了北京海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海运),其中新疆华新占51%股份;海湾实业占48%股份;通县综投占1%股份。新疆华新法人代表彭鹏任北京海运法人代表。
1994年12月6日,北京海运合法取得“东方住宅小区”及“鲲鹏小区”两个项目(现起名为“格拉斯小镇”)共3400亩土地的开发权,如今此房地产项目已价值百亿多元人民币。2002年4月28日北京海运更名为北京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孙健娟、庄鑫以各种形式于2001年11月26日、2002年1月16日将新疆华新所持北京海运51%股份及海湾实业所持北京海运48%股份转让给香港海湾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海湾集团),海湾集团的法人代表为孙健娟();2002年1月19日将通县综投资所持北京海运1%股份转让给深圳浩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浩麟),深圳浩麟的法人代表为庄鑫。
起诉方表示,原海运公司所有股东,包括新疆华新、海湾实业、通县综投资从未签订过股权转让协议,对于所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更是毫不知情。孙健娟、庄鑫、管建国、郭志伟、张勇、王华等人通过私刻印章、篡改股东营业执照、伪造签名、虚构股权转让协议、伪造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等形式非法获取了北京海运的股权以及所持有的土地。,因此所有的股权转让都是无效的,侵犯了原股东的权益,于是原股东纷纷提起诉讼。由于新疆华新是中国华宇下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国华宇更是以相关股权转让虚假以及涉嫌国有资产流失为由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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