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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发布日期:2011-06-18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各类货物为保险标的,当投保了航空货物保险的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保险责任造成货物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业务。  
    保险标的范围  
    1. 凡在中国境内经航空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2.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3.下列货物不在航空货物保险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应该负航空货物保险赔偿责任: 1. 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2. 因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三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3. 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4. 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5. 凡属液体、半流体或者需要用液体保藏的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所装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致保藏货物腐烂的损失;6. 遭受盗窃或者提货不着的损失;7. 在装货、卸货时和港内地面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的损失。
    在发生航空运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保险货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保险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期限  
    航空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自保险货物经承运人收讫并签发保险单(凭证)时起,至该保险单(凭证)上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以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航空货物运输险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航空运输保险的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其他规定与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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