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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能否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
发布日期:2013-09-13

福州的吴先生已经离婚,婚前用公积金申请贷款买了一套房子,申请贷款人是前妻,离婚后房子归她。他若现在购房,能否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不是要申请公积金贷款人变更?

据吴先生介绍,前些年,他以妻子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了一套住房,在与妻子离婚后,住房归太太所有,到目前为止贷款还没有还清。而在贷款过程中,他也支取了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现在他名下没有房产,想再购买住房供自己及女儿居住。“我这种情况能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如果可以,是按照首套房还是二套房政策?”

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表示,由于婚前的房屋是以一方个人名义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另一方不是贷款人,虽然支取了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但这与贷款没有关系。所以,双方离婚后,只要吴先生在申请个人贷款的前6个月,持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已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目前仍在缴存住房公积金,就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加上吴先生目前名下没有其他房产,是可以参照首套房政策执行。

该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如果房子是以两人名义购买的,离婚前用公积金贷款所购买的房屋在离婚后确定归其中一方所有的,债务也就随房屋所属权相应转移到其中一方,那么就需要办理借款人变更手续,可以持婚姻登记部门的离婚证明、证明贷款房屋归属的公证文件等材料到管理部办理借款人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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