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卫星电视“山寨锅”打不碎
4月7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布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再次对“卫星锅”(卫星接收设备)的管理做了各种严格规定,旨在依法维护广播影视事业建设和节目传播的正常秩序,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这种要将“山寨锅”赶尽杀绝的举措和决心固然可敬,但坊间对此看法似不尽一致。略举几例。
其一,卫星锅不得进入社会流通领域。《办法》指出,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这里涉及三层管理:一是凡要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及其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必须持有管理部门核发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二是凡要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也必须由管理部门核准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来安装;第三条就更离谱了,所有用户必须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某一行政部门核发的购买证明,才能“享受”卫星锅的安装服务。
这三条,说白了就是部门垄断市场。试想,一个现有6千万用户(将来极可能是几亿)的消费电子市场,竟然要用重重藩篱围禁起来,连小小“卫星锅”的安装维修企业法人,均被要求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在电信等领域宜加快向多种经济成分开放的今天,真是匪夷所思。
其二,卫星锅的安装和生产企业必须分开。《办法》规定,卫星锅的安装和生产企业除依法形成的供货关系外,不得存在其他利益关联。这就让人纳闷了,既然有供货关系,双方必然互为利益伙伴,怎么会没有“利益关联”呢?你要严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自行建立或者参股”维修网点,这又怎么可行呢?显然,用行政指令是斩不断,丝还连的。弄不好,不但《办法》无法落实,还会搭上更多的腐败成本。
其三,严禁向山寨锅用户提供节目。《办法》立下严惩之规,凡违反者,对个人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换句话就是,执行这个《办法》后,现有的6千万用户的山寨锅就会彻底“报销”而成一堆废铁,按一个“锅”当时价格200元计,120亿元之巨的用户财产将即刻化为乌有。请问《办法》的制订者有没有算过这笔账呢,有没有考虑过老百姓的感受和利益呢?有没有把这笔巨大的社会财富起死回生、循环利用的办法呢?
其实,群众之所以买“山寨锅”,图的一是便宜(收看节目零费用),二是节目丰富多彩,国内直播星播放的48套电视节目全是国内节目,而有的“山寨锅”可以收看国际卫星电视。因此,解决“山寨锅”问题,应该是宜疏不宜堵,对策应在收费和内容这两个关键问题上下工夫。在收费上,卫星电视在世界上基本都属公益性平台,对公众免费开放,其成本费用可以靠广告等商业运营来筹集。在内容上,除屏蔽反动和黄色内容外,其它还是可以接受的。
但是很可惜,《办法》的颁布表明管理者认准了华山一条路——“堵”。
俗话说,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但这句话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往往不但不能奏效,还会有相反的结果。比如山寨手机,这些年管理部门用种种行政指令加以围剿,非但没有赶尽杀绝,反而遍地开花。这说明,在市场经济下的资金、技术、渠道等自由流动的生产要素,一旦与巨大的社会需求相结合,就会形成水银泼地般无孔不入的生产力和商品经济力量,它是任何行政指令所无法扼制和剿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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