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因为平民百姓购买旧车时不一定就能买到“第二”手的,而且大多是小轿车和家用吉普车,所以在北美二手车有一种很通俗的叫法,“用过的汽车”。
二手车的定义直接关系到所涉及车辆的范围,在某种程度上也关系到二手车评估体系的科学性和市场交易的规范性,所以有必要给出明确的定义.
2005年10月1日,由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法"正式实施.此办法总则的第二条,对二手车定义为:二手车是指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国家制度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车,即原农用车)、挂车和摩托车.
据了解,在新的"二手车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国家的正式文件上一直没有出现过"二手车"的字样,有的只是"旧机动车",虽然它们的内涵基本相同,只是提法上的差异,但"旧机动车"让人感觉车辆很破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们的消费情绪.实际上现在很多七八成新的汽车也流入二手市场,所以"二手车"在提法上更中性,更通俗易懂,同时也与国际惯例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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