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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违禁者取消执法资格
发布日期:2011-08-2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作为重要配套规章之一,《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明确提出“十条禁令”,违者将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严禁的十种行为是:未按照规定佩戴标志或者未持证上岗,辱骂、殴打当事人,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擅自使用扣留车辆、私自处理卸载货物,对未消除违法状态的超限运输车辆予以放行,接受与执法有关的吃请、馈赠,包庇、袒护和纵容违法行为,指使或者协助外部人员带车绕行、闯卡,从事与职权相关的经营活动,贪污、挪用经费、罚没款。

  《办法》还规定,禁止在高速公路主线上开展流动检测。禁止通过目测的方式认定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时,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停放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用。

  《办法》明确,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置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时调整的原则,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本级政府批准。新改建公路时批准设置的检测站要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检测站要配置符合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数据交换标准的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以实现有关证照、违法记录等信息的远程查询、全国联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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