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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位幼儿园收费:应让法律监控收费标准1361166630
发布日期:201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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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22日  作者:耿银平  来源:工人日报

  日前,多家媒体报道,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有关官员透露:“今年年底前,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将出台,该办法对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实行全覆盖,包括制定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程序等,具体收费标准将由省级政府根据这一管理办法制定。

  毋庸讳言,出台“国家制定收费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自定收费标准”政策的初衷,是为了缓解“入托难、入托贵”的现状。笔者对此的担心是,幼儿园的收费一旦脱离法律监控,会为入托“涨价合法化”铺路,让幼儿园收费坠入“自定价--乱定价--高收费”的怪圈中,继高价择校费之后,幼儿园收费也成为“合法的教育重负”。因此,应该给幼儿园收费标准套上法律的“紧箍咒”。

  其一,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公共性应得到法律的确认。

  当前,在一些地区,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已达到了疯狂程度:“郑州天价幼儿园年收费超10万元”、“武汉天价幼儿园年收费5万多元”就是证明。幼儿园收费已偏离了应有的公益底线,成为纯粹的商品而非公共品。在这种态势下,关于幼儿园的收费性质,应强调“学前教育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是公共教育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遏制学前教育领域出现的商业冲动。如果国家不强调这种公益性和公共性,一旦各自制定收费标准,弄不好会助长高收费、乱收费行为的合法化,加重公众的经济负担。

  我国现有的学前教育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于1990年2月1日、1996年6月施行。当初,学前教育收费基本属于公益性质,尚未出现“天价幼儿园”。如今,幼儿园作为一种短缺资源,私立幼儿园应运而生,由于其私立的经营模式,出现“天价幼儿园”并不奇怪。目前的问题是,相关教育法规并没有强化和强调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公共性,更未纳入公益、义务教育的范畴,要想抑制天价收费,通过立法,将幼儿园的公益性质法律化乃当务之急。

  其二,强化公共财政的投入责任。

  教育,应该是公共品,学前教育也不例外。对此,国家的公共责任和财政投入责任应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只有学前教育有钱了,才不会出现“高收费”,只有公共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应有的公益职能才能得到制度性保证。

  2010年,国务院要求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目前的现状是,学前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只占财政经费总量的极少部分,多年未增。如果此时再启动自定收费标准,对国家财政的投入责任缺乏制度化保证,等于将学前教育的投入责任推给了家长,加重、加速学前教育乱收费的步伐。

  故此,强化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幼儿园收费的公益责任、监督责任,乃抑制“天价幼儿园”之必须。正如专家建议:“建立以公共财政为支撑的学前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明确规定逐步加大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投入中学前教育经费的比例,学前教育才不至于滑落到乱收费的陷阱中。”

  其三,收费标准应召开听证会。

  收费是重大的教育事务和公共事务,收费标准应考虑到本地区的经济水平、公众的承受能力,要进行必要的教育成本预算和公开,让公众在充分知情、充分参与并拥有部分决策权的情况下作出决定,不能仅仅凭借一张“收费许可证”,让“合法的乱收费”现象在学前教育领域愈演愈烈。(耿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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