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要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抵达现场实施救援;对于接到严重隐患报告后的应急处理,质监部门必须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必要时可以做出停止使用的指令,或者做出进一步进行技术鉴定的决定。
明确处罚内容
对于电梯制造单位违反《办法》规定的,由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于使用单位,未按《办法》规定建立并执行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或未在明显位置张贴应急救援电话号码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未配备电梯司机,未保证电梯应急照明正常有效、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的,由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处1000元罚款;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定期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未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的,发现电梯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未告知使用单位和所在地区质监部门的,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所在地区县质监部门报告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提前终止,未及时向所在地区县质监部门报告的,由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缺乏维保可投诉
《办法》规定,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维护保养电梯,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确保电梯的安全性能,并对日常维护保养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据介绍,维保记录一式两份,一份保存在物业,一份保存在维保单位。若维保单位不能按照规定日期对电梯进行维保,业主可以向物业主管部门如各区县的物业办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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