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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动态
关于监控摄像头的法规
发布日期:2011-02-09

哪些地方必须安装监控摄像头
有关监控摄像头的安装问题并无专门部门负责,暂时还没有国家相关的法律政策约束。只有一些有关的行业规定对是否安装监控摄像头的问题做了申明。例如2006年颁布实施的第458号国务院令《场所管理条例》,其中第十五条规定:歌舞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歌舞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现在各地纷纷出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一类的地区行政法规。例如重庆市在2006年公布了《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其中有所谓“三强制一自愿”的原则,规定家庭录像设备不在监管之列。除政府机关、城市干道、重要交通路口、重点单位的要害部位必须安装外,对歌舞场所的入口、主要通道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装作了强制性规定。具备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小区,可根据治安防范的需要自愿安装。由于监控摄像设备采购多为地方财政或者单位自己负责,因此各地区会根据自己区域的财政状况和经济能力,规定何种场合必须安装监控设备。一般而言现在国内城市的银行、政府机关、学校、公园、高速公路、主干道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都会安装监控设备。而商场和餐饮行业也会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安装监控设备。

什么地方不能设置监控摄像头
根据《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备案管理规定》的规定:涉及公民隐私的地点(浴室、商场试衣间、酒店客房等)不得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点。公共图像信息的内容涉及公民隐私的,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不得随意扩散。而在我国其他未公布类似地方行政法规的地区,如果有公民发现其隐私被监控录像设备侵犯,亦可通过民法及行政法对有关单位及个人提起诉讼,如情节严重者还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要求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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